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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生效時間

送達給當事人之日。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是自送達給當事人之日起生效,除了處罰決定書上明確了某具體時間履行外,壹般均應當立即開始履行決定中載明的義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壹般是送達給當事人時生效,若行政機關作出警告或者其他可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決定書立即生效,行政機關可當場立即執行;如果是其他處罰種類,例如罰款,壹般是在處罰決定書送達給當事人之日起的十五日內執行。

在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給被處罰人後,如果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有執行權力;則在決定書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後就可以執行;如果該行政機關沒有執行權力,則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不申請復議,不起訴,也不履行的,該行政機關可在期限屆滿之日起的三個月內請求法院執行。

壹、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填寫說明

(1)寫明被處罰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2)違法事實:簡易程序要求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因此應寫明經查證屬實的違法事實的具體情況。有多種違法行為的,應分類填寫。

(3)違法依據:寫明違反法律的具體條款。壹般是禁止性或義務性條款。

(4)處罰依據:要求寫明法律名稱和具體條款,壹般是法律責任條款,沒有相應法律責任條款的不得處罰。

(5)處罰內容: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當場處罰只能做出警告、對公民處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1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數額應當用中文大寫表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六十條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壹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同意並簽訂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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