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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復議申請書

稅務行政復議申請書:

對於納稅人來說,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行使法律賦予的要求稅務機關對其行政行為進行復議的權利,首先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復議。現行的《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對此做了專門規定。

(1)納稅人和其他納稅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征收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人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先按照稅務機關的稅務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方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2)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除稅收以外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申請人可以在得知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後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從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四)申請人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申請行政復議;口頭申請的,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五)依法提起行政復議的納稅人或者其他稅務當事人是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人,具體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

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復議。

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並、分立、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行政復議的其他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被申請人不得委托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

(六)納稅人或者其他納稅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是被申請人。

(七)申請人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已經受理,申請人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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