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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復議機關

法律主觀:

(壹)納稅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稅務行政復議 ,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人按前款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二)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以外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訴訟 。 (三)申請人可以在得知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四)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五)依法提起行政復議的納稅人或其他稅務當事人為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具體是指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納稅 擔保人 和其他稅務當事人。 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 代理 人可以代理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生合並、分立或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與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被申請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六)納稅人或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是被申請人。 (七)申請人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已經受理的,在法定 行政復議期限 內申請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法律客觀: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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