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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監督作用

對國家稅務總局行政行為不服的,應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對於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是終局裁決。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不當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保護納稅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各級稅務機關行政首長是行政復議工作第壹責任人,應當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行政復議工作的組織領導。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為申請人、第三人查閱案卷資料、接受詢問、調解、聽證等提供專門場所和其他必要條件。

公司第壹次稅務登記辦理流程:

1、納稅人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需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2、納稅人未辦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3、納稅人未辦理營業執照也未經相關部門批準設計,應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的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4、有獨立生產經營權,且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出租人上交租金的承租人,應當自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5、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綜上所述,對於縣國稅局作出的稅收有關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向上壹級國稅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也就是向市國稅局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六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十二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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