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國家賠償由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稅務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必需同時具備以下五個必要條件:
(壹)侵權主體是行使國家稅收征管職權的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中國的國家賠償範圍包括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而在行政賠償中,由於侵權主體和賠償義務機關的不同又有不同的種類,稅務行政賠償就是其中的壹種。稅務行政賠償區別於其他行政賠償的顯著特征就在於,構成稅務行政賠償責任的侵權主體是行使國家稅收征管職權的稅務機關和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
賠償義務機關是行使稅收征管職權的稅務機關或行使稅收征管職權的稅務人員所在的稅務機關。這裏所說的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是指在稅務機關內行使稅收管理職權的稅務人員,而不包括勤雜工、服務人員,如司機、炊事員等,因為這些人通常不行使國家賦予的稅收征管職權。例如:稅務機關的司機違反交通規則撞傷行人導致的賠償,不能從國家財政列支的國家賠償費用項目中支付,而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本人負責,適用民法調整。
同時,也只有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稅收征管職權時造成的損害,才有可能導致稅務行政賠償。如果稅務機關或者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作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時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對於因此造成的損害,就構不成稅務行政賠償責任,國家不負責賠償,而應由稅務機關以自己的經費予以賠償,或者由稅務人員以自己的收入予以賠償,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必須是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稅收征管職權的行為。
所謂行使稅收征管職權的行為,就是指在行使稅收征管職權時,實施的壹切活動,這裏的“時”並非指時間,更不能解釋為上班時間行使稅收征管職權國家負責,下班時間國家不負責,而是指關聯,即在客觀上上足以確認為與稅收征管職權相關的行為。其中,稅務機關為了實施稅收征管職權,依法在其職權範圍內,針對普遍的對象制定和公布具有普通約束力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的公務行為,侵害了壹部分人的利益,不屬於稅務行政賠償的範圍。
行使稅收征管職權的行為應當是稅務具體行政行為,即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為了行使稅收征管職權,依法針對特定的、具體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采取某種行政措施的單方公務行為,而不是稅務抽象行政行為。稅務抽象行政行為所針對的人和事往往是不特定的和不具體的,壹般情況下,它不會自動地直接產生損害後果。稅務抽象行政行為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也只有在稅務機關和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適用它針對特定的人和事作出某項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時才有可能發生侵權,所以國家無須對稅務抽象行政行為負賠償責任。
(三)必須是行使稅收征管職權的行為具有違法性。
根據中國國家賠償法第2條的規定:中國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是違法原則,因而它不同於民法上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則。民法上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則是過錯原則。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過失,而國家賠償法上的違法原則並不過問行為人主觀上處於何種狀態,而是以法律、法規作為標準來衡量行為。如果該行為違反法律、法規。那就是違法,造成損害的,國家就要承擔賠償責任。反之,雖然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但卻是“歪打正著”,以法律,法規衡量其行為,客觀上並未違背法律、法規的要求和規定,那就不是違法,就不能導致國家的賠償責任。
需要強調的是,這裏所說的違法,不僅包括違反法律、法規,還應當包括不行使法定職權的不作為行為而造成的侵權,不僅包括程序上的違法,而且還包括實體上的違法,具體是指沒有事實根據或沒有法律依據,適用法律或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以及拒不履行法定職責等形式。另外,由於中國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是違法原則,因此對稅務執法人員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自由裁量、靈活機動地處置問題而發生的裁量不當的行為,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必須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事實。
所謂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事實是指損害後果已經發生,之所以強調損害後果已經發生是因為稅務機關和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並不壹定會導致損害的後果,例如:縣稅務局未查明偷稅事實就決定對納稅人處以5000元的罰款,所有手續已經辦妥但沒有去實際執行,或者在未實際執行前被復議機關復議撤銷或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了,這種情況下就無所謂損害的發生,自然就不產生損害贈償問題,而只有在損害後果已經發生的情況下,國家才有可能承擔賠償責任。所謂損害後果已經發生,既包括確已存在的現實的損害,也包括已經十分清楚的在將來不可避免地必然發生的損害。同時所損害的必須是納稅人合法財產權和人身權,而非其他權利。如政治權利等。
(五)必須是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有因果關系。
只有在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違法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同納稅人已經發生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稅務行政賠償責任才能構成。這個因果關系就是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必然聯系,即納稅人合法權益的損害後果必然是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作出的違反具體行政行為所造成的,而非其他。如果此行為與彼結果之間沒有這種緊密的、必然的聯系,因果關系就不能存在,也就不能構成稅務行政賠償責任。因此,確認稅務機關為某壹合法權益損害後果的賠償義務機關,必須要有證據證明損害後果是由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違反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且舉證責任壹般要由賠償請求人即納稅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