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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賠償的賠償標準

侵犯納稅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人身權利的賠償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上壹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誤工費。收入減少的每日賠償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為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的5倍。

3.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支付醫療費用和傷殘賠償金,最高為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10倍,最高為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20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還應當向無勞動能力的人支付生活費。

4.造成死亡的,支付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其總額為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20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上述生活費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民政部門關於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18周歲;對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發給生活費,直至其死亡。

侵犯財產權的賠償

1,違反稅收征收,加收罰款,稅款和罰款壹律退回。

2.出口退稅違法未退稅的,由賠償義務機關辦理退稅。

3.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應當返還財物。

4.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給予相應的賠償。

5.應當返還的財產毀損的,可以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損害程序賠償。

6、應返還遺失物,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7.財產已經拍賣的,應當支付拍賣所得。

8.產權受到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賠償。

按照《國家賠償法》和《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的規定,稅務行政賠償費用納入各級財政預算,按照財政管理體制由各級政府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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