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壹是征收稅款;二是加收滯納金;三是審批減免稅和出口退稅;四是稅務機關委托扣繳義務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稅款行為。
(2)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交納稅保證金或者納稅擔保行為。
(3)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壹是罰款;二是沒收違法所得;三是停止出口退稅權。
(4)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5)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壹是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存款;二是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6)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壹是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扣繳稅款;二是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抵繳稅款。
(7)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稅務機關頒發稅務登記證和發售發票,稅務機關拒絕頒發、發售或者不予答復的行為。
(8)稅務機關的復議行為:壹是復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二是期限屆滿,稅務機關不予答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