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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行為成立要件

1.主體:必須是行政主體

2.必須有明確的意思表示

3.必須送達當事人註意:在單行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具體行政行為的成立可能還有其他要件。如行政處罰法41條的規定。與具體行政行為相對的是抽象行政行為,其中行政相對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話,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這裏要註意存在行政前置的情況。若是對抽象行政行為不服的話,則就不能按照上述方式來處理。而成立具體行政行為要求符合壹定的要件,主體要是行政主體、意思表示要明確,另外就是要送達給行政相對人。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壹)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系公***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範,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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