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書(樣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編號:
申
請
人 姓名/名稱 身份證件/
法定代表人
電話 郵政編碼
地址
代理人/
經辦人 身份證件
住址 電話
申請事項 (在申請事項及子項目前劃“√”)
1、指定企業印制發票;
2、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 (1)異地經營申請領購發票;
(2)企業自印發票;
3、印花稅票代售許可。
申請理由: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經辦人: 年 月 日
《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書》填寫說明:
1、 本申請書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設置;
2、 適用範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時使用。
3、 填寫要求:
(1) “編號”由稅務機關受理人員填寫,其余各項由申請人填寫;本申請書“編號”六位,第壹位為申請事項編號,第二位為子項目編號,沒有子項目的為“0”,後四位為順序號。如:指定企業印制發票第壹份申請編號為:100001。
申請事項編號依次為:
指定企業印制發票—— 10
異地經營申請領購發票發票——21
企業自印發票——22
印花稅票代售許可——30
(2) 申請人是個人的,在第壹行“身份證件”欄填寫身份證件號碼;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填寫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
(3) 本申請書需經申請人簽章,方為有效;申請人是個人的,由申請人簽字;申請人是單位的,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印章。
(4)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稅務行政許可申請的,代理人須在“經辦人”處簽字。
本申請書為A4豎式,壹式壹份,由稅務機關留存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