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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逾期記錄怎麽消除

法律分析:

(壹)嚴禁執法不透明、不依法、不公平公正。不準行政執法中不按規定開展行政執法公示、不記錄執法全過程、不對重大執法決定開展法制審核;不準超出標準作出行政處罰;不準未經法定程序實施強制措施;不準不按規定受理、審理稅務行政復議案件

(二)嚴禁擅增行政許可事項、擅設行政許可門檻、拖延行政許可時間。不準實施或變相實施稅務總局已明令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不準隨意增設行政許可前置條件;不準擅自延長或變相延長許可時間。

(三)嚴禁在落實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不準設置障礙阻礙納稅人享受各類稅收優惠;不準對以留存備查方式享受稅收優惠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等事項,實施審批、備案或變相審批、備案;不準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怠於履行提醒告知義務。

(四)嚴禁濫用權力隨意征收。不準擅自擴大核定征收範圍;不準未經調查、未按規定流程隨意核定、調整納稅人定額;不準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不準征收無實質交易行為,虛假簽訂合同所涉及的稅收。

(五)嚴禁違規對出口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發函調查。不準無合理理由對同壹筆購進貨物或委托代辦退稅貨物2次以上發函或復函或再次復函改變原復函類型;不準隨意增加審核疑點及發函條件;不準違反相關規定發函;不準超過規定期限復函或處理接收的復函業務。

(六)嚴禁違反規定拖延退稅。不準超時限審批退稅;不準不及時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造成納稅人退稅事宜未辦理或逾期辦理。

(七)嚴禁以防範風險為由,不辦事、不擔當、不作為。不準通過微信、短信、電話等方式,下達應通過稅務事項通知書等正式文書、通知、公告的稅務事項;不準以存在未消除風險疑點為由,對納稅人領購發票需求、納稅咨詢等事項置之不理;不準各級稽查部門將應立案稽查的風險線索,隨意推送主管稅務機關開展風險應對,對納稅人實施檢查。

(八)嚴禁按有罪推定、疑罪從有的思維無限放大風險,對企業實施“關卡壓”。不準無指派風險應對任務,對納稅人實施檢查;不準無明確風險指向,隨意下發風險應對任務;不準隨意改變風險應對方式,對納稅人實施檢查;不準未經縣級以上(不含縣級)風險管理部門審核、統籌,擅自將日常管理中發現的風險疑點,形成任務推送應對,對納稅人實施檢查。

(九)嚴禁非法立案。不準對沒有明確案件來源信息或無稅收違法嫌疑的納稅人進行稅務立案檢查;不準對受托協查案源未經風險分析研判確定即實施稽查立案檢查;不準未按法定審批程序進行稽查立案即實施稽查立案檢查。

(十)嚴禁非法取證或違反操作規範取證。不準違反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證據材料;不準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證據材料;不準未經法定程序調取納稅人賬簿資料、電子信息資料。

(十壹)嚴禁實施時間過長、頻率過高、打攪企業過多的惡意評估和稅務稽查。不準未經審批隨意延長納稅評估、其他風險應對時間;不準未經法定審批程序任意延長對納稅人的查處期限。

(十二)嚴禁違反征管規範、納服規範、評估管理辦法等的規定,擅自對企業設立或實施約束性管理措施。不準違規限制納稅人領用發票、開具發票;不準對符合規定即辦條件的註銷業務,增設審批環節;不準超出壹般註銷稅務登記規定的辦理時限;不準超出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納稅人提供中介報告、證明。

(十三)嚴禁對待納稅人和繳費人態度惡劣、簡單粗暴,刁難折騰納稅人和繳費人。不準對涉及納稅人和繳費人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不準對納稅人和繳費人的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征納關系;不準不履行壹次性告知、限時辦理、容缺辦理等服務制度,導致納稅人和繳費人多頭跑、多次跑。

(十四)嚴禁“吃拿卡要報借賒”。不準接受納稅人和繳費人宴請;不準向納稅人和繳費人索要財物;不準侵占納稅人和繳費人財物;不準要求納稅人和繳費人支付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不準借用納稅人和繳費人財物;不準向納稅人和繳費人賒購商品;不準向納稅人和繳費人推銷商品。

(十五)嚴禁違規插手涉稅中介經營活動。不準稅務人員本人及其親屬違規參與涉稅中介經營;不準強制、指定或者變相強制、變相指定納稅人接受涉稅中介服務;不準違規參與、幹預、誘導納稅人選擇第三方平臺為其提供電子發票服務。

法律依據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第十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保護企業經營者人身和財產安全。嚴禁違反法定權限、條件、程序對市場主體的財產和企業經營者個人財產實施查封、凍結和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依法確需實施前述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限定在所必需的範圍內。禁止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財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攤派行為。市場主體有權拒絕任何形式的攤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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