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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知識:如何確定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

稅務知識:如何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增值稅暫行條例》中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是從銷售實現的形式來界定的,具體規定如下:

1.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證據的當天。根據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如下:壹是直接支付方式銷售貨物,無論貨物是否發出,都是收到銷售貨款或取得主張銷售貨款的證明,並將提單交給買方的當天;二是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托收方式銷售的商品,為發出商品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第三,商品賒銷,分期付款,即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第四,提前賣貨,就是貨發出的那壹天;五是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清單的當天;六是應稅勞務的銷售,是指提供勞務並收到銷售額或者取得索取銷售額證據的當天;第七,納稅人按照規定視同銷售貨物的,為貨物轉移的當天。

2.對於進口貨物,納稅義務發生在報關和進口之日。

分析上述規定,可以發現稅法規定的銷售確認時間與會計制度規定的銷售確認時間存在差異。企業會計制度要求銷售收入的實現需要同時具備四個條件:壹是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第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商品實施控制;第三,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第四,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如何確定?營業稅的征收範圍可以概括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服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

營業稅征收:

1.提供或者接受應稅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

2.所轉讓無形資產(不包括土地使用權)的接收方在中國境內;

3.土地使用權轉讓或出租的土地在境內;

4.出售或租賃的房地產在中國。

計算方法:

1.應納營業稅=應稅營業額×適用稅率;

2.營業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銷售或者出租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收費包括手續費、基金、代收費、代收基金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3.營業稅稅率根據不同行業、類別采用不同的比例稅率。運輸為3%,出售和出租無形資產為5%,出售不動產為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2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十二款所稱取得的業務收入額,是指納稅人在應稅行為發生期間或者發生後取得的金額。

《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憑據的日期,為書面合同確定付款日期的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中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之日。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或者租賃業的勞務,以預收貨款形式支付的,納稅義務發生在收到預收貨款的當天。"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並收到經營所得或者取得索取經營所得憑據的當天。您在勞務開始前收到付款。提供建築業或者租賃業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在收到預付款的當天;提供建築業或者租賃業以外的服務的,納稅義務發生在書面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中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之日。

如何確定印花稅的發生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七條規定,“應稅憑證應當在開具或者收取時加蓋印花。”《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0988年9月29日財政部發布的65438+)(財政部文件(88)255號)第十四條規定,“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七款所稱書立或收據上的貼花,是指簽訂合同、設立賬簿、開設賬簿、領取許可證上的貼花。如果合同是在國外簽訂的,應該在國內適用。”

如何確定房產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依據《關於房產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帝子[1986]8號)的相關規定:

1.自建房,從竣工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這裏的“完工”概念,應該通過“在建工程”科目理解為“固定資產”或實際投入使用。

2.建築企業委托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的次月起征收房產稅;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經使用的,從使用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所謂“驗收手續”,應該是房屋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手續,也就是常說的“質檢站”。

3.各類臨時用房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施工企業在基建工程結束後將臨時用房返還或移交給基建單位的,從基建單位接收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4.企業停產後原有不動產閑置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免稅。企業撤銷後,原有房產閑置的,可暫不征收房產稅。撤銷後,其原有房產閑置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暫不征收房產稅。

5.建築企業建造的房屋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房屋在辦理驗收手續前或者出售前出租的,繳納房產稅的義務自簽訂租賃合同支付租金或者實際取得租金之日起發生;出借的,從次月起由使用者代為繳納房產稅。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的商品房,從房屋使用的次月起征收房產稅。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均有相關規定。

6.根據國稅發[2003]89號文件,納稅人新購商品房,從房屋交付使用的次月起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購買存量房,從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和變更登記手續,並由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核發房屋所有權證的次月起,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實際工作中,如何判斷“交付”或“所有權轉移”或取得“權屬證書”,成為納稅義務的焦點。如果在未取得《權屬證書》前進行裝修,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商”)已將房屋(鑰匙)交付給買受人,買受人未使用,是否屬於“交付使用”?對此,應該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分析。

(1)從開發商的角度來說,簽訂購房合同時,房屋(鑰匙)的使用權就交付給了買方。購房人無論使用、裝修還是辦理《產權證》,都應當從開發商交付使用的次月起納稅。

(2)買受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約定交付時間的,以合同約定時間為準。但開發商未按期履行的,以使用權(鑰匙)的實際交付時間為準。

(3)購房人在確定購房時委托開發商進行裝修,並統壹結算價款的,此時購房人沒有納稅義務,待裝修完成並交付使用時再確定納稅義務。

如何確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第十九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壹)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到銷售價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價款證據的當天;如果先開具發票,則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的報關進口日期。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三十八條規定,在收到條例第十九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證據的當天,根據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如下:

(壹)以直接付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以收到銷售款或取得主張銷售款的證明的日期為準;

(二)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托收方式銷售的貨物,為貨物發出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賒銷或者分期付款的,以書面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為準;沒有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付款日期的,為貨物交付日期;

(4)預售商品時,為發出商品之日,但大型機械、船舶、飛機等商品。其生產期超過65,438+02個月生產銷售的,為收到預付款之日或書面合同約定的付款日;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寄售清單和貨款的,為寄售貨物發出180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並收到銷售額或者取得索取銷售額證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銷售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貨物,視同銷售,為貨物轉移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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