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註銷以後是不可恢復的。妳只能夠重新辦理。納稅登記包括稅務(註冊)登記、變更登記、重新登記和註銷登記四種。辦理稅務登記程序1、納稅人在領取營業執照30日內,持營業執照(副本)向稅務登記分局(寶安、龍崗兩區納稅人到所在地區地稅分局稅務登記科)提出辦理稅務登記申請,領取《稅務登記表》壹式三份。2、納稅人按要求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並標出本單位或個人所在地位置,加蓋印章後連同有關證件、資料報送到稅務登記分局(科)登記大廳登記窗口。納稅人報送稅務登記表時,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供下列有關證件、資料:(1)營業執照(副本原件、正本復印件);(2)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復印件,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駐深機構、“三來壹補”企業和事業單位應提供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批文復印件;(3)銀行基本存款帳戶證明復印件;(4)法人代表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的原件、復印件;(5)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6)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應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房屋證明復印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