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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案件通報制度

征管法第九十三條授權國務院根據征管制定實施細則。

新《實施細則》明確規定了由國家稅務總局以及國家稅務總局與有關部門聯合制定的22個制度辦法,為制定必要的規章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也起到了規範了稅收規章立法工作的作用。

新《實施細則》明確規定了由國家稅務總局以及國家稅務總局與有關部門聯合制定的22個制度辦法包括:

(1)信息化建設辦法。第4條: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制定全國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的總體規劃、技術標準、技術方案與實施辦法。

(2)稅務人員行為準則和規範。第6條:國家稅務總局應當制定稅務人員行為準則和行為規範。

(3)舉報稅收違法行為獎勵辦法。第7條:獎勵資金具體使用辦法以及獎勵標準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4)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10條:稅務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5)稅務工商通報聯系制度。第11條:工商機關向稅務機關定期通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和工商總局聯合制定。

(6)稅控裝置推廣辦法。第28條規定稅控裝置推廣應用的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

(7)申報納稅制度。第30條明確稅務機關應建立健全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制度。

(8)稅款征收管理制度。第38條第1款: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稅款的征收管理,建立、健全責任制度。

(9)出口退稅管理辦法。第38條第3款:國家稅務總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出口退稅管理辦法。

(10)完稅憑證管理辦法。第45條:完稅憑證的式樣及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11)納稅人納稅信譽等級評定管理辦法。第48條:納稅人納稅信譽等級的評定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12)阻止欠稅人出境辦法。第74條:阻止欠稅人出境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公安部制定。

(13)欠稅公告辦法。第76條: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實行定期公告的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14)稅務檢查工作規程。第85條:稅務檢查工作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15)稅務檢查證與稅務檢查通知書管理辦法。第89條: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式樣、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16)稅務局和稽查局的職責範圍劃分辦法。第9條:國家稅務總局應當明確劃分稅務局和稽查局的職責,避免職責交叉。

(17)稅務登記證件式樣的制定。第12條:稅務登記證件的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18)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情況管理辦法。第51條:納稅人有義務就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19)扣押、查封抵稅資產處理辦法。第69條:稅務機關將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變價抵繳稅款時,應當交由依法成立的拍賣機構拍賣;無法委托拍賣或者不適於拍賣的,可以交由當地商業企業代為銷售,也可以責令納稅人限期處理;無法委托商業企業銷售,納稅人也無法處理的,可以由稅務機關變價處理,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20)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式樣的制定。第87條: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21)稅務文書格式的制定。第107條:稅務文書的格式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22)稅務代理委托管理辦法。第111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除以上22個制度、辦法外,新《實施細則》還為國家稅務總局根據稅收征管的需要,制定其他有關的制度、辦法,明確了方向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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