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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源管理與納稅評估的關系和區別

稅源管理與納稅評估的關系和區別

稅源管理是稅務機關對各稅種稅基的控管,是指稅務機關依照國家稅法和管理規定,采取切實可行的管理措施和方法,認真稽核評估納稅申報,及時發現和解決申報不實等問題,提高稅法遵從度,防止稅收流失,使國家稅款的實際征收數盡量接近應征數的稅收管理活動。

納稅評估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情況進行事中稅務管理、提供納稅服務的方式之壹。通過實施納稅評估發現征收管理過程中的不足,強化管理監控功能,體現服務型 *** 的文明思想,寓服務於管理之中。以幫助納稅人發現和糾正在履行納稅義務過程中出現的錯漏,矯正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履行納稅義務的能力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由上面的定義我們可以知道,稅源管理是壹個綜合性的工作,納稅評估是其工作的壹個部分。

新納稅評估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43號,而新納稅評估管理辦法2010年7月19日...本報訊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修訂《納稅評估管理辦法》研討會在黑龍江省伊春市召開

納稅評估與稅務稽查有什麽區別?

同學妳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在工作實踐中,由於制度尚不完備等多種原因,始終存在著對納稅評估與稅務稽查的定位、稅務調查中的舉證責任分配、納稅評估中是否進行行政處罰等方面存在壹些模糊認識,需要厘清。

壹、納稅評估與稅務稽查的職能定位不同

稅務稽查以違法調查為其工作目標,稅收征管法對其職能定位是“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納稅評估與其的區別是,納稅評估通過對課稅要件事實的分析、甄別,確認或調整應納稅額,目的是幫助納稅人準確計算納稅義務以實現稅收公平;稅務稽查以查處稅收違法行為為目的,通過對少數稅收違法行為的懲處以提高稅法的遵從度。因此,納稅評估主要關註納稅人申報資料,以及稅務機關掌握的涉稅資訊所形成的涉稅事實應該繳納多少稅款;而稅務稽查關註的焦點是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除了追繳稅款,還要讓違法納稅人付出更大的違法成本。

二、納稅評估的法律形式和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

納稅評估以確認或調整納稅義務為目標,其法律形式是稅務機關作出確認或調整稅額的具體行政行為,是稅務機關行使稅收征管權的具體形式。這也是納稅評估制度改革最大的地方,原來的納稅評估制度定位在稅務行政指導,稅務機關毋需作出確認或調整稅額的具體行政行為,涉及納稅人需要補繳稅款或調整申報的,稅務機關只需制作評估建議書提請納稅人補繳稅款,如發現惡意逃稅的,則移交稽查處理。由於稅務稽查與納稅評估的不同定位,在稅務稽查程式中,調查人員必須收集證據以證明納稅人的違法行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而在納稅評估過程中,壹般不要求主動采集證據來證明納稅人的主觀過錯,除非違法行為表現出顯而易見的主觀故意。

三、風險應對中納稅評估的實際運用

壹方面,稅務調查的內容和側重點不同。納稅評估的目的是確認應納稅額,其調查的內容在於應稅事實要件;而稅務稽查的目的是查處稅務違法行為,除了應稅事實外,還要調查納稅人是否具有主觀過錯。在應稅事實的調查上,稅務稽查側重於納稅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調查,也即註重實質審查;而納稅評估則側重於形式審查,註重涉稅資料的邏輯關系和分析比對,尤其要關註申報資料的完整性。另壹方面,兩者在證據采集的強度要求上不壹樣。稅務稽查的調查必須貫徹主動全面調查原則,對稅務機關指控的稅收違法行為,既要采集納稅人涉嫌違法的證據以及從重的情節,又要采集納稅人有減輕從輕以及免責證據,以確保行政處罰公平公正。而納稅評估的調查是補充性的,主要采集與納稅申報資料有關的證據,目的是對納稅人申報行為進行確認、調整或完善。因此,評估調查受經濟效率原則拘束,而稽查調查受行政羈束原則限制。

四、風險應對過程中控制手段的適用問題

在風險應對過程中發生的納稅評估是否需要進行行政處罰,不在於什麽環節,關鍵看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是否滿足。稅務稽查是以懲治稅收違法行為為目標,稅務機關在追繳稅款的同時必須讓違法行為付出更大的代價。因此,行政處罰是必要的法律手段。

詳情可見高頓網校《從風險管理角度看納稅評估與稅務稽查的差異》,原文為江蘇省常州市地稅局局長所作。

高頓祝您生活愉快!如仍有疑問,歡迎向高頓企業知道平臺提問!

稅源管理和稅源監控是壹個意思嗎

1、如題所述,總體來說可以這麽理解,但從嚴格意義角度上看,稅源管理涵括稅源監控,監控是管理中的其中壹個部分或環節,稅源監控工作是稅源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環節;

2、可見,應予聯絡該片語所在的上下文進行延伸理解為妥;

3、以上僅供參考,請予結合實際進行判斷。

稅源管理和稅收檢查哪個好

如果妳是剛進稅務部門,建議先到管理部門鍛煉,熟悉稅收的基本業務、流程;然後再到稽查部門,輕車熟路,更容易出成績。

管理部門更多的是程式性、事務性的工作,是基礎性工作;稽查部門主要是查賬,對綜合能力的要求比較高,是創造性的工作。

如果妳對稅務工作不了解,進入稽查部門會感到無所適從,不知道從哪兒下手,妳會發現妳原來書本上學的東西根本沒用。

這是壹位幹了20年稅務稽查的老同誌給妳的建議!

納稅評估自查情況表怎麽填

想怎麽填,就怎麽填;只要不偷稅、不逃稅就行了

納稅評估能查出大問題嗎

納稅評估能查出大問題嗎

通過實施納稅評估發現征收管理過程中的不足,強化管理監控功能,體現服務型 *** 的文明思想,寓服務於管理之中。

幫助納稅人發現和糾正在履行納稅義務過程中出現的錯漏,矯正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履行納稅義務的能力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納稅評估管理辦法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局於2005年3月31日頒布了《納稅評估管理辦法》,第壹次以規範性檔案的形式對納稅評估工作提出了相關指導性要求,表明納稅評估這壹新生稅收征管手段得到了總局有關領導的充分肯定,表明各地在探索納稅評估工作的思路基本適應了時代的要求和征管的需要。本文僅就個人理解談談對《納稅評估管理辦法》的有關想法,不當之處,請批評指教。

壹、《納稅評估管理辦法》頒布的現實意義

1、明確了納稅評估的定義和制定《納稅評估管理辦法》的依據、宗旨。《納稅評估管理辦法》指出“納稅評估是指稅務機關運用資料資訊對比分析的方法,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納稅申報(包括減免緩抵退稅申請,下同)情況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斷,並采取進壹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為”,第壹次明確提出了納稅評估的定義。同時,明確指出制定依據是“根據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結合稅收征管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宗旨是“為進壹步強化稅源管理,降低稅收風險,減少稅款流失,不斷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

2、闡明了納稅評估工作的有關原則。《納稅評估管理辦法》指出,納稅評估的總的原則是“遵循強化管理、優化服務;分類實施、因地制宜;人機結合、簡便易行”。在這裏,我們不難發現,納稅評估既是我們強化管理的具體舉措,也是優化服務、樹立形象的又壹途徑。而對具體的工作則分別提出了相關原則性要求,如對納稅評估執行主體規定“主要由基層稅務機關的稅源管理部門及其稅收管理員負責,重點稅源和重大事項的納稅評估也可由上級稅務機關負責”,又對評估的時限和次數上規定應當“在納稅申報到期之後進行,評估的期限以納稅申報的稅款所屬當期為主…”,“根據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和其他相關經濟法規的規定,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和管戶責任開展;對同壹納銳人申報繳納的各個稅種的納稅評估要相互結合、統壹進行,避免多頭重復評估”。更為重要的是《納稅評估管理辦法》第壹次指出,“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加強納稅評估工作的協作,提高相關資料資訊的***享程度,簡化評估工作程式,提高評估工作實效,最大限度地方便納稅人”,對稅務部門切實開展了納稅評估提出了多方合作、協同作戰的要求。

3、規範了納稅評估的具體操作要求。《納稅評估管理辦法》通過從“評估指標”、“評估物件”、“評估方法”到“評估結果處理”和“評估工作管理”等方面,用五個章節二十二條對有關操作要求進行了指導性的表述,既有明確的政策性指導要求,又允許各地各級稅務部門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納稅評估操作規程。如第二章第六條規定,“納稅評估指標…使用時可結合評估工作實際不斷細化和完善”,第八條規定,“納稅評估指標預警值由各地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等等。《納稅評估管理辦法》最讓人欣慰的是第二十六條提出的“從事納稅評估的工作人員,在納稅評估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或為有涉嫌稅收違法行為的納稅人通風報信致使其逃避查處的,或瞞報評估真實結果、應移交案件不移交的,或致使納稅評估結果失真、給納稅人造成損失的,不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以說該條對評估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責任意識提出了新要求,使納稅評估績效的考核檢驗提升到了承擔法律責任的高度。

4、拓寬了納稅評估的範圍。首先,從評估物件上,《納稅評估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 對實行定期定額(定率)征收稅款的納稅人以及未達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可參照其生產經營情況,利用相關評估指標定期進行分析,以判斷定額(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經達到起征點並恢復征稅”,過去許多地方稅務機關把評估的主要精力全部放在的企事業單位上,現在總局明確提出了對定期定額(定率)征收稅款納稅人和未達起征點的個體戶也可以進行納稅評估。使我們納稅評估的視野得到進壹步開闊。其次,從評估時限上,規定“特殊情況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再次,從評估的稅種上規定“納稅評估的物件為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管理的所有納稅人及其應納所有稅種”,突破了有關稅種結(清)算期的限制。

縱觀《納稅評估管理辦法》的各個亮點,我們有理由相信,隨著各地各級稅務機關對納稅評估管理工作的重視,納稅評估必將隨著征管改革的不斷推進得到不斷完善與發展。

但是,作為基層從事納稅評估的工作人員之壹,結合我縣納稅評估工作的發展現狀來,我同時感到《納稅評估管理辦法》基本仍停留在評估工作的原有發展階段,對今後壹階段的評估工作實際指導意義並不大。

1、納稅評估的法律地位仍未確立。理由壹:《納稅評估管理辦法》指出了本辦法是“根據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制定”,到底依據的是哪壹部法律的哪壹條?作為總局的規範性檔案,如果不指明出處多少讓人感到有些不解。理由二:開展納稅評估工作本身的依據是什麽?我相信稅務部門有根據實際情況開展自己工作的權利與義務。但是,既有稅務稽查,再來個納稅評估,是不是有點人為加大工作的壓力。況且,評估總得占用納稅人的時間,不排除有些情況有些時候有些評估人員影響納稅人正常生產經營和管理的可能。理由三:納稅評估與稅收稽查的協調性沒有得到很好的體現。評估過程中,“發現納稅人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嫌疑的,要移交稅務稽查部門處理”,但是,據我了解,如果沒有上述要移交的事件發生,通常評估的結論並不被稽查或檢查部門認可,或者說評估結論的法律意義不存在,納稅評估本身還有沒有存在的價值。再者,有些地方的稽查結案率也不是很高。理由四:《納稅評估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納稅評估分析報告和納稅評估工作底稿是稅務機關內部資料…不作為行政復議和訴訟依據”,則說明評估過程中使用的有關文書,征管法中並無明文規定,應當不具備法律文書的作用和效力,納稅人收到與否或簽不簽收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畢竟不是每壹個懷疑的物件都有稅收問題。

所以,納稅評估固然對稅務部門的征管和幫助納稅人提升辦稅水平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我們也不得不承認,納稅評估給人的整體印象有點“四不象”,而且許多納稅人也對此提出了質疑,甚至有納稅人認為納稅評估是稅務機關為了避開征管法有關年度檢查次數的限制而采取的變相檢查措施。

2、納稅評估的部分要素規定不明確。理由壹:《納稅評估管理辦法》雖有指導性的規定,但對評估的人數、每戶年評估次數、評估戶數的比例、預警值區域協調性、評估延期的期限、評估結論的反饋形式與內容等都未作出明確規定,以評估人數為例,由於沒有具體規定,說明納稅評估並不壹定限定二人以上才可進行,因為納稅評估並不屬於行政執法的範疇。又如“特殊情況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到底什麽才是特殊情況,可以延伸到以往哪壹個年度。(事實上《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規定“發現納稅人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嫌疑的,要移交稅務稽查部門處理”,征管機構要延伸,稽查又要延伸,納稅人對於同壹件事要做兩遍甚至更多)理由二:納稅評估易使征管部門陷入泥淖。因為得不到稽查部門的認可,往往是基層征管部門結論自己花了力氣、納稅人繳了稅,稽查時卻被扔在壹邊,缺乏嚴肅性,有損執法部門形象。理由三:各地稅務部門評估時使用的文書名稱、種類、具體內容不統壹,部分地區將評估搞得和稽查沒有什麽兩樣,動輒取證和影印材料,致使納稅人很反感。而這壹切《納稅評估管理辦法》中並無規定。

3、納稅評估對優化服務的原則未能得到有力體現。《納稅評估管理辦法》中將優化服務作為納稅評估的壹個原則。個人認為,優化服務的核心應該是方便納稅人,盡可能減少對納稅人正常生產經營和管理的幹擾。而當前有些地區稅務機關將納稅評估的種類分得很細,其指導思想故然明顯,但是似乎與總局《納稅評估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相悖,雖說總局《納稅評估管理辦法》頒布在後,但是印象中每壹個稅務機關都曾經把納稅評估說成幫助納稅人提高辦稅水平與質量的有力措施。此外,有些地區的稅務部門將納稅評估人為地分為專項評估等型別,進而對某壹稅種進行評估,也與納稅評估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相違背。另壹方面,有些稅務部門的稅源管理機構和稅務管理員在壹年內對同壹納稅人評估達二次或二次以上的現象屢見不鮮,這似乎也與優化服務相悖。

更重要的是,縱觀《納稅評估管理辦法》,僅有的第十八條“需要納稅人自行補充的納稅資料,以及需要納稅人自行補正申報、補繳稅款、調整賬目的,稅務機關應督促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逐項落實”的規定也與優化服務的原則結合得很牽強,其他並無優化服務之規定,特別是第二十二條規定,“對納稅評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要作出評估分析報告,提出進壹步加強征管工作的建議,並將評估工作內容、過程、證據、依據和結論等記入納稅評估工作底稿。納稅評估分析報告和納稅評估工作底稿是稅務機關內部資料,不發納稅人”,更表明納稅評估是徹頭徹尾稅務機關的單向管理行為,對照納稅評估優化服務原則實在讓人費解。難怪有納稅人問我,“為什麽不告知納稅人”,“稽查材料都可以給壹份納稅人,為什麽評估材料就不可以”。當然,有些地方的稅務機關已經通過壹定的途徑向納稅人反饋評估結論,如納稅評估報告,但就其內容而言,也不是很詳細,對納稅人提高今後辦稅水平和迅速整改的指導意義實在有限,難免納稅人下次再犯(不壹定是有意的)。

4、評估績效的考核機制尚不健全。《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規定,各地各級稅務部門“要建立健全納稅評估工作崗位責任制、位位輪換制、評估復查制和責任追究制等各項制度,加強對納稅評估工作的日常檢查與考核”,我認為當前各地各級稅務部門尚未有壹個好的考核監督機制,因此,各地各級稅務部門在制定各項制度的時候特別要註意於法有依,要盡量與執法責任制融為壹體,避免多頭考核,標準不壹。

由此,我想和大家***同探討我個人關於納稅評估的建議與意見:

1、納稅評估有必要建立健全壹套完整的機構,配置業務精湛的業務人員,確保納稅評估的長期有力指導和正常開展。

2、擺正納稅評估的位置。納稅評估的重點應放在評估納稅人是否按規定正確及時履行了納稅義務,避免靠評估出稅收趕進度的做法,要側重分析區域內同行業各層次納稅人的實際利潤率和實際稅負的差異及其主客觀原因,為進壹步改進征管措施奠定基礎。

3、納稅評估應與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相結合,避免信用等級評定的隨意操作,盡快將納稅評估與日常檢查並軌,從而發揮納稅評估“強化稅源管理,降低稅收風險,減少稅款流失”的作用。

4、理順征收、管理與稽查的關系,完善納稅評估的反饋機制。對評估的有關結論應當以詳實的說明告知納稅人,從而真正實現“強化管理、優化服務”的宗旨。當前,不少地方的評估結論顯得十分簡單,不符合讓納稅人“自行補正申報、補繳稅款、調整賬目”的目的。此外,基層征管部門即便發現問題也會想辦法自行自理,很少有直接移交稽查的,因為征管稽查都有相應的任務指標嘛(而稽查部門查處問題也很少迅速反饋給征管部門的)。

5、統壹各地納稅評估工作業務規程,制定納稅評估工作實施條例,使納稅評估真正成為征、管、查分離後基層稅務機關的征管利器。同時“基層稅務機關及其稅源管理部門要充分利用現代化資訊手段,廣泛收集和積累納稅人各類涉稅資訊,不斷提高評估工作水平;要經常對評估結果進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強征管工作的建議;要作好評估資料整理工作,本著"簡便、實用"的原則,建立納稅評估檔案”

6、建立評估能級機制。“要加強對從事納稅評估工作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納稅評估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和評估能力”。通過對稅收管理員的業務考核與實際操作競賽,確定稅收管理員的納稅評估級次,各地區根據本轄區的經濟發展狀況確定不同級次可以評估的企業範圍,進而與工資待遇掛鉤。既可以促進稅收管理員的上進意識也可以在壹定程度上保證評估績效,減少評估事故、降低稅收風險。

綜上所述,我個人認為,總局的《納稅評估管理辦法》在壹定程度上的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但是實際可操作性與嚴謹性還有待進壹步完善與提高,特別是及時總結各地在納稅評估工作中已取得的成績,推廣其經驗,避免納稅評估落後於部分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與征管形勢的需求。我相信,隨著時間的推移,納稅評估工作將得到不斷規範與完善,必將沿著健康的軌道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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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怎樣發揮納稅評估的作用

納稅評估是實施科學化、規範化、精細化稅收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法,如何最大限度地發揮納稅評估的作用呢?我認為,在納稅評估工作中立足“四個結合”,對提高評估的績效十分重要。

壹、立足人機結合,有效地提高發現疑點的準確度,從而有的放矢地進行約談。對於開發納稅評估資訊管理系統來說,行業劃分越細,評估預警值就越準確,發現疑點的準確度也就越高。然而,由於納稅人行業種類繁多,同壹類行業中往往產品種類不同、主營和兼營不同、企業經營方式和經營成果不同,精確地劃分行業很難。因此對於計算機的比對結果,必須由評估人員進壹步加以分析,以提高發現疑點的準確度,為下壹步約談打好基礎。

二、立足事前評估與事後稽查相結合,有效地提高稽查選案的準確度,實現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的良性互動。納稅評估主要以評估輔導為主,主要采用稽核、測算、分析、調查等方法,是稅收的管理服務環節,只發現和處理企業非主觀故意或未構成偷稅性質的申報差錯。稅務稽查由於多方面原因,存在選案準確率較低的問題,將事前評估與事後稽查結合起來,就能起到互補的作用,在評估輔導過程中及時把發現的涉嫌偷、逃、騙、抗稅以及其他有關線索移交稽查部門,做到以評促查;稽查部門除專案檢查外,壹般要遵循未經評估、不得稽查的原則,既要對稅收違法違章行為進行處理、處罰,又要通過加強案例剖析,及時向征收部門反映征管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做到以查促管。

三、立足日常評估與專業評估相結合,提高參數指標和預警值的準確度,使納稅評估更加專業化、系統化。應將納稅評估分為日常評估和專業評估,實行稅收管理員日常評估和評估辦人員專業評估的兩級評估管理模式。稅收管理員處於征收管理的前沿,對所轄企業的基本情況較為熟悉,稅收管理員的日常評估主要側重納稅申報、發票管理、新辦業戶、壹般業戶和零星稅源戶等方面的評估,並向專業評估人員提供引數指標和預警值的修正建議。專業評估是各局負責評估工作專門機構(管理科或綜合業務科)的專門人員進行,專業評估人員具有較高的稅收、財務、計算機應用等方面的知識,可重點對重點稅源、重點行業進行評估,並負責確定引數指標和預警值。

四、立足案頭評估與實地評估相結合,進壹步為確定征管物件提高準確度。納稅評估主要以案頭評估分析為主,所謂案頭評估,就是根據納稅人申報的各種納稅資訊、財務資訊、發票資訊等,利用計算機與預先設定的引數指標和預警值進行比對,從中發現疑點。由於缺乏更深入的了解,對納稅人的解釋,評估人員往往難以查證和判斷,評估水平流於膚淺。因此,可以將案頭評估與實地評估結合起來,選擇部分疑點突出的納稅人進行實地評估,以挖掘更加深層次的問題,進壹步確定征管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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