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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德區稅務做賬開發票

用的。

公益組織接受基金會資助時,該不該給基金會開具捐贈票據呢?如果開了,意味著資助被定性為捐贈了;如果資助不是捐贈性質,還能開嗎?自然是不能開的,開了就是犯錯。為便於大家理解捐贈和資助有何不同,我做了壹張圖,大家可以結合後面的內容來看。

何為捐贈?在《慈善法》中,捐贈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基於慈善目的,自願、無償贈與財產的活動。捐贈人可以通過慈善組織捐贈,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贈。《公益事業捐贈法》對捐贈的定義也和《慈善法》類似,只是明確受贈方為公益性社會團體(包括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並明確了政府可以接受捐贈的情況。

從財產權屬轉移的角度來看,當個人、企業等將自己的私人財產或集體財產捐贈給慈善組織後,財產的性質發生變化,成為既定用途為公益慈善事業的公***財產,且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以及慈善組織成員中分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

何為資助?目前並沒有相關的法律進行定義。但在《慈善法》中,多處使用了“資助”壹詞,甚至與“捐贈”並列使用。現將《慈善法》中有關“資助”的情形列舉如下:

01、慈善組織的財產包括發起人捐贈、資助的創始財產(第五十壹條);

02、政府資助的財產不得用於投資(第五十四條);

03、受益人獲得慈善組織的資助,並按協議使用慈善財產(第五十九條);

04、民政等政府部門向社會公開對慈善活動的稅收優惠、資助補貼等促進措施(第七十條);

05、慈善組織應當向受益人告知其資助標準、工作流程、工作規範等信息(第七十五條);

06、慈善組織不得從事、資助危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利益活動(第十五條、第壹百零四條)。

實際上,《慈善法》使用“資助”的情形也與現實中的使用情形基本壹致。綜合來看,以下情形應屬於資助範疇:

1、慈善組織根據資助標準和流程向受益人無償贈予財產。獲得資助的受益人,可以是陷入困境的自然人(也稱救助),也可以是從事社會公益活動的自然人或非營利法人,甚至是遭遇生存危機的小微企業(如2020年疫情期間,廣東省和的慈善基金會無償資助佛山市順德區個體工商戶及小微企業2億元,用於紓緩其在租金、人工等方面的短期資金壓力)。

2、政府以補助或補貼等形式無償為慈善組織提供資金支持,如每年的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各地政府財政或福彩公益金支持的公益創投項目以及為誌願服務等公益活動提供的補助。

從財產權屬轉移的角度來看,當慈善組織或政府無償資助從事社會公益活動的個人或組織時,權屬轉移後的財產仍然屬於公***財產;當用於資助陷入困境的個人或小微企業時,財產性質則由公***財產轉變為私人財產或集體財產。

可見,捐贈和資助屬於兩種不同形式的財產權屬轉移方式,不宜混為壹談。

接受資助時該提供什麽憑證?

在了解了發票與捐贈票據、捐贈與資助的不同之後,我們應該明白,當慈善組織接受基金會或政府的資助時,因為對方並沒有從慈善組織購買服務或產品,所以不符合應當開具發票的條件;也不能開具捐贈票據給對方,因為這是資助,不是捐贈。如果不顧實際情況開出發票或捐贈票據,屬於不按要求開具和使用票據的違規行為。如慈善組織A為捐贈人B的壹筆捐款開具捐贈票據後,又將該筆捐款用於資助慈善組織C開展公益項目,並要求慈善組織C為自己開具捐贈票據,結果便是同壹筆捐款被開了兩次捐贈票據。

值得壹提的是,目前在騰訊公益、淘寶公益等平臺上,很多非公募機構通過與公募機構合作的方式進行籌款,即由公募機構認領非公募機構的項目,以項目發起方的名義接受社會捐贈,非公募機構作為項目執行方開展傳播與勸募活動,並反饋項目進度,披露財務信息,提交結項報告;公募機構根據項目預算和合作協議撥款給非公募機構,然後審核查驗項目執行相關的賬目和發票等原始憑證,正常來說應該是這樣,大家合作很愉快。

但是,有些公募機構會要求對方開具捐贈票據甚至發票,比如非公募機構通過騰訊公益平臺為項目籌了10萬元,認領項目的公募機構會要求非公募機構開具10萬元的捐贈票據或發票,這種操作既不合理又不合規,除了自願作妖,不講武德,沒法解釋得通。因為,合作募捐不是捐贈也非資助,而是公募機構以自己的公募資格做背書,幫非公募機構代收代付公眾捐贈的善款,而且又收了管理費,那就應該認真承擔起監督審核的責任,所有流程都要合規,畢竟出了問題打的是自己的臉啊!所以,公募機構為所認領項目的捐贈人開具捐贈票據,之後撥給非公募機構的善款用於執行公募機構自己名下的公益項目,根本沒必要讓非公募機構再開壹次捐贈票據給自己。那些要求非公募機構開發票給自己的公募機構,是覺得自己從對方購買了什麽服務和產品嗎?再說了,不管非公募機構有沒有開捐贈票據甚至發票,公募機構還是有義務審核非公募機構的賬目,查驗項目執行費用相關的各種憑證,為什麽就不能像自己執行的項目壹樣處理呢?

言歸正傳,既然慈善組織接受基金會的資助時發票、捐贈票據都不用開,那拿什麽作為財務憑證做賬呢?實際上,雙方簽訂的資助協議,收款方開具的普通收據或受益人簽名表,足以作為記賬的原始憑證,來證明收付款業務已經發生。其實理解起來並不難,只是有些人已經形成了思維定勢,覺得記賬就得有發票或捐贈票據,好像沒有這兩種票據就沒法做賬壹樣。但妳想啊,如果基金會拿出善款資助貧困學生、大病求助者等時,會讓受益人給自己開捐贈票據嗎?壹般簽個名就夠了,照樣可以做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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