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司法局調查壹般要三天左右。司法局壹般情況下在接到法院的文書材料之後,就會安排相關的行程,壹般情況下的調查時間為三天左右,但是出具最終的調查評估結果壹般情況之下是需要十天左右的。在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之內,企業應該完整地保存與安排相關的文件和資料,不得丟失、銷毀和轉移。
法律依據:《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 第五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建立監控管理制度,監控預約定價安排的執行情況。
(壹)在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內,企業應完整保存與安排有關的文件和資料(包括賬簿和有關記錄等),不得丟失、銷毀和轉移;並在納稅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執行預約定價安排情況的年度報告。
年度報告應說明報告期內經營情況以及企業遵守預約定價安排的情況,包括預約定價安排要求的所有事項,以及是否有修訂或實質上終止該預約定價安排的要求。如有未決問題或將要發生的問題,企業應在年度報告中予以說明,以便與稅務機關協商是否修訂或終止安排。
(二)在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內,稅務機關應定期(壹般為半年)檢查企業履行安排的情況。檢查內容主要包括:企業是否遵守了安排條款及要求;為談簽安排而提供的資料和年度報告是否反映了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轉讓定價方法所依據的資料和計算方法是否正確;安排所描述的假設條件是否仍然有效;企業對轉讓定價方法的運用是否與假設條件相壹致等。
稅務機關如發現企業有違反安排的壹般情況,可視情況進行處理,直至終止安排;如發現企業存在隱瞞或拒不執行安排的情況,稅務機關應認定預約定價安排自始無效。
(三)在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內,如果企業發生實際經營結果不在安排所預期的價格或利潤區間之內的情況,稅務機關應在報經上壹級稅務機關核準後,將實際經營結果調整到安排所確定的價格或利潤區間內。涉及雙邊或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應當層報國家稅務總局核準。
(四)在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內,企業發生影響預約定價安排的實質性變化,應在發生變化後30日內向稅務機關書面報告,詳細說明該變化對預約定價安排執行的影響,並附相關資料。由於非主觀原因而無法按期報告的,可以延期報告,但延長期不得超過30日。
稅務機關應在收到企業書面報告之日起60日內,予以審核和處理,包括審查企業變化情況、與企業協商修訂預約定價安排條款和相關條件,或根據實質性變化對預約定價安排的影響程度采取修訂或終止安排等措施。原預約定價安排終止執行後,稅務機關可以和企業按照本章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談簽新的預約定價安排。
(五)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與企業***同簽訂的預約定價安排,在執行期內,企業應分別向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報送執行預約定價安排情況的年度報告和實質性變化報告。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對企業執行安排的情況,實行聯合檢查和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