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相關信息如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稅務處理(壹)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業務結構如下:稅務處理:1。基金公司對非上市公司的股息、紅利所得,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基金公司從目標公司股權轉讓中獲得的股權轉讓利得或損失,應並入基金公司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2.對於投資者從基金公司分配的紅利所得,投資者為公司時免征企業所得稅,投資者為個人時繳納個人所得稅。(二)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業務結構如下:稅務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先納稅”,每個合夥人為合夥企業的納稅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自然人的,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以有限合夥形式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不屬於納稅義務主體,投資者應當區分股息或股權轉讓所得分別進行稅務處理。1,合夥企業取得分紅,合夥人的稅務處理。合夥企業從被投資單位取得的股息收入,應當作為收付實現制處理。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範圍的通知》(國[2006 54 38+0]84號)規定“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配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得並入企業所得 但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及其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除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上市流通的股份不滿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外,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因為投資者通過有限合夥間接投資目標公司,不屬於直接投資,所以不能享受免稅。因此,當合夥人為法人時,股息收入應按應並入法人的全部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2.合夥企業轉讓被投資單位股權,合夥人的稅務處理。合夥企業轉讓被投資單位股權時,合夥企業取得的收入按合夥比例進行分割,其中歸屬於法人合夥人的收入合並到當年的收入總額中征收企業所得稅。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通知的規定》(財稅[2000]91號)規定,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3.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進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試點稅收政策在全國範圍內實施的通知》(財稅[2065 438+05]165 438+0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815號)規定,“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兩年(24個月)的,其法人合夥人可以按照投資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70%扣除法人合夥人從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結轉以後納稅年度抵扣。法人合夥人投資多家符合條件的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合並計算可抵扣投資額和應納稅所得額。當年抵扣不足的,可以結轉下壹納稅年度繼續抵扣;當年扣除後有余額的,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即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為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基金,且投資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的,當其投資人為公司時,可享受創業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稅收優惠。(三)契約型在《私募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頒布之前,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壹般以信托計劃的形式存在,即通過信托計劃募集的資金投資於被投資企業,投資人作為信托受益人獲得投資收益。由於信托計劃不是獨立的法律主體和納稅人,對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存在納稅義務和扣繳義務,因此投資人自行對分配的信托收益進行申報納稅。《私募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頒布後,契約型私募基金開始以基金合同的形式直接募集資金並進行境外投資。這種模式程序簡單,結構靈活,其商業模式如下:1。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會計處理。基於基金合同的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雖然不是獨立法人,但卻是獨立的會計主體。募集資金和對外投資需要分別核算。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和《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業務指引》的規定,主要會計處理如下:(1)資金籌集和借入:銀行存款借款:實收基金(2)對外股權投資(壹般而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對目標公司的投資沒有控制權,因此通常歸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貸:以銀行存款為標的的公司股權的公允價值變動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貸:其他綜合收益或作相反的會計分錄。(3)目標公司股利借款:應收股利貸款:投資收益貸款:銀行存款貸款:應收股利貸款(4)轉讓目標公司股權貸款:銀行存款貸款: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公允價值變動投資收益貸款:其他綜合收益貸款:投資收益(5)支付經理報酬貸款:經理報酬貸款:應付經理報酬貸款:應付經理報酬貸款:銀行存款(6)支付托管費:借:托管費貸款:應付托管費貸款:銀行存款(7) 基金分配期末,基金對外投資的收益和相關費用結轉至“當期利潤”。 然後,借:當期利潤貸:利潤分配(應付利潤)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借:應付利潤貸:應付利潤貸:銀行存款2。各交易主體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稅務處理與證券投資基金性質不同,因此現行的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不能適用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現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分析各方稅務處理:(1)私募基金不是納稅義務的獨立主體,對其對外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存在納稅義務和扣繳義務。由於工商登記的限制,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境外投資時不能以壹個“基金產品”的名義登記為股東。壹般是基金管理人作為名義股東進行工商登記,此時就形成了股權持有的問題。我國公司法沒有禁止代持股份,但是代持股份對第三人沒有效力,即沒有公信力,所以通常將名義股東視為納稅人。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基金管理人作為名義股東的情況下,作為標的公司,最終投資人是企業還是個人不得而知。因此,標的公司沒有代扣代繳股利的義務。(3)對於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要求投資者就最終投資收益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4)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費收入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5)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應當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托管費收入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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