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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私自印制增值稅專用發票是違法的?稅務部門為什麽要制止?為什麽?舉個例子來說明!

增值稅專用發票

2006年9月

1.未印制發票和制作發票防偽專用品的,罰款1,000元。私自印制的發票、私自制作的發票防偽專用品、私自刻制的發票監制章,由稅務機關監督銷毀。

二、不按規定開具發票的,罰款2000 ~ 10000元。

下列行為屬於不按規定領購發票的行為:

1.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

2.私自買賣、倒賣發票;

3.販賣、窩藏假發票;

4.向他人提供發票或者借用他人發票的;

5.偷(用)發票;

6.其他不按規定領購發票的行為。

三、不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處以500 ~ 10000元的罰款。

下列行為屬於不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

1應開票未開票;

2.填寫金額或上下聯金額、增值稅銷項稅額等內容。不壹致;

3.填寫項目不全;

4.更改發票;

5.出借、轉讓和開具發票;

6.未經批準拆封發票;

7.虛構業務活動和虛假發票;

8.開具與車票不符的發票;

9.開具無效發票;

10.未經批準跨規定使用區域開具發票的;

11.用其他單據或白條代替發票;

12.擴大開具專業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範圍;

13.未按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14.未按要求設置發票登記簿;

15.其他不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

四、不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處以500 ~ 5000元罰款。

下列行為屬於不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行為:

1.應取得發票而未取得;

2.獲取不符合要求的發票;

3.取得發票時,要求開票人自行更改名稱、金額或增值稅金額;

4.填寫發票並記入賬戶;

5.其他不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行為。

5.未按規定保存發票將被罰款1000 ~ 10000元。

下列行為屬於未按規定保管發票的行為:

1.丟失發票;

2.損壞(撕毀)發票;

3.丟失或擅自銷毀發票存根和發票登記簿;

4.未按規定支付註銷發票的;

5.印制發票的企業、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企業丟失發票或者發票監制章、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6.未按要求建立發票保管制度;

7.其他未按規定保存發票的行為。

六、不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處以5000 ~ 65438元的罰款。

下列行為屬於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行為:

1.拒絕檢查;

2.隱瞞真相;

3.使稅務官員難以檢查;

4.拒絕接受“發票換票”;

5.拒絕提供相關信息的;

6.拒絕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註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

7.拒絕接受有關發票問題的詢問;

8.其他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行為。

七、發票印制廠不按規定印制和保管發票的,除罰款1萬元外,取消其印制發票的資格。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

八、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收繳其發票,沒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九、擅自印制、偽造、倒賣發票,擅自生產發票監制章、發票防偽產品的,由稅務機關予以查封、扣押或銷毀,沒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並可處以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違反發票管理法規,致使其他單位或個人未繳、少繳或騙取稅款的,稅務機關應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未繳、少繳或騙取稅款二倍以下的罰款。

十壹、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二、違反發票管理法律法規造成偷稅漏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非法處理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

為了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發票的偷稅、騙稅等犯罪活動,保護國家稅收,特作如下決定: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有前款行為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分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之壹。

2.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偽造並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嚴重擾亂經濟秩序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分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3.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4.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並虛開、出售的,分別依照第壹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處罰。

5.虛開其他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依照本決定第壹條的規定處罰。

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為他人虛開其他發票、為自己虛開其他發票、為他人虛開自己虛開、為介紹他人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之壹。

6.偽造、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偽造、制造或者擅自出售前款規定以外的發票的,比照刑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前款規定以外的發票的,比照刑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七、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發票的,依照刑法關於盜竊罪的規定處罰。

以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發票的,依照刑法關於詐騙罪的規定處罰。

八、稅務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本決定的有關規定從重處分:

1,與犯罪分子勾結實施本決定規定的犯罪;

2、明知是假發票、假退稅、假扣稅;

3、明知犯罪分子實施本決定規定的犯罪行為,而提供其他幫助的。

九、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中玩忽職守,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0.單位犯本決定第壹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十壹、有本決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壹款、第六條規定的行為,情節明顯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罰款。

十二、對犯本決定規定之罪的犯罪分子,追繳其非法克扣、詐騙所得,稅務機關壹律上繳國庫,其他用於犯罪的非法所得和財物予以沒收。

本決定規定的犯罪所使用的發票和偽造的發票應當予以沒收。

增值稅專用發票基本規定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統壹印制。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及其區縣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負責本市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使用專用發票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北京市增值稅專用發票種類

北京增值稅專用發票電腦版中文三聯

北京增值稅專用發票電腦版中文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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