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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庫違反了哪些法律法規?

“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應當納入符合條件的單位會計賬簿的資金(含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分別管理規定行政處罰暫行規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和《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

以及中央紀委監察部《關於印發〈各級領導幹部收受和贈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紀律規定〉的通知》。

擴展數據:

在紀律實踐中,處理私設小金庫問題,應當區分情況,準確適用《紀律處分條例》:

第壹,私自設立“小金庫”涉嫌構成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如黨組織和黨員私自設立“小金庫”已涉嫌構成挪用公款、貪汙、私分國有資產、濫用職權、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等犯罪的。刑法規定,有關問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私設“小金庫”的行為,雖然不涉及犯罪,但要追究黨紀責任。黨組織、黨員私設“小金庫”,數額較小,行為輕微,未達到刑法規定的挪用公款、貪汙、私分國有資產等犯罪行為的定罪量刑標準的;

雖不涉及刑法犯罪,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根據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依照《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私自設立“小金庫”涉嫌違反他國法律法規。中國有關法規制定了壹系列關於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糾正財務違法行為的法規。

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組織和黨員有上述法律法規規定的財經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按照紀法銜接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雖不涉及犯罪,但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依照《紀法銜接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給予黨紀處分。

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損害黨的形象的,要開除黨籍。

中國紀檢監察報-如何對設立“小金庫”的行為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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