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訂單(Orders)
省和成都、重慶市人民政府發布行政規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重大行政強制措施,獎懲有關人員,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等。,使用“訂單(orders)”。
(2)運動
各級人民政府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應當依照法定程序,使用“議案”。
(3)決定
對重要事項或重大行動作出安排,用“決定”。
(4)說明
向下屬機關分配工作,明確工作活動的原則,使用“指示”。
(五)公告、通知和通告
宣布重要或法定事項,用“公告”。
宣布壹般應當遵守或者知道的事項,使用“通知”。
在壹定範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知道的事項,使用“通知”。
(六)通知
發布規定,轉發上級機關、本級機關和不隸屬機關的公文,批準下級機關的公文,傳達需要下級機關辦理和有關單位需要知道或* * *,任免、聘用幹部,使用“通知”。
(7)通知
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指示精神或情況,用“通報”。
(8)報告
向上級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用“報告”回答上級的詢問。
(九)請示
向上級請示、批準,用“請示”。
(10)回復
答復下級機關的請示,用“批復”。
(11)信函
平行機關和非附屬機關協商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用壹個“函”。
(12)會議記錄
記錄和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並以“會議紀要”要求與會單位遵守和執行。第三章公文格式第七條公文壹般由頭、體、尾三部分組成。第八條國家行政機關公文的前綴壹般由公文名稱、文號、簽發人、緊急程序、密級、文號等組成。它占文檔第壹面的三分之壹到五分之二,與文本之間用壹條橫線隔開。
(壹)文件名稱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規範化簡稱加“文件”字樣(字母僅表示發文機關名稱)組成,置於主頁上方,用紅色印刷,字體莊重醒目。兩個以上機關聯合行文時,主辦機關排在第壹位,或者只能用主辦機關的名義。
(2)文號由括號內標註的發文機關、年份號、順序號組成,位於文件名稱下方,橫線中間(函的文號標註在標題右上方)。兩個以上機關聯合行文,只註明主辦機關的文號。
(三)報送的文件應在與文號同壹行的右端標明簽發人名稱。
(四)公文編號、秘密等級和緊急程度應根據公文內容自上而下標註在公文名稱的左上角。秘密分為秘密、機密、絕密三類,緊急分為緊急和極緊急。機密和絕密文件應標有編號。
(五)政府令的前綴由“政府令”和紅色印刷的數字組成。政府令的編號是“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