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協議較多的常見於未畢業學生和用人單位的協議,其實大部分情況下該類協議是三方簽訂的,即用人單位、學校、學生本人;也有要求四方簽字確認的,就演變成四方協議。
四方都有法律意義上的權責。在實踐中,主要是普通民事和經濟合同比較常見該類合同。
四方協議壹旦簽署,就意味著大學生第壹份工作就基本確定。因此,應屆畢業生要特別註意簽約事項。大學生簽四方協議前,須認真查看用人單位的隸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壹般都有人事接收權。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則需要經過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審批才能招收職工,協議書上要簽署他們的意見方能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壹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下列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