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回證應當記載的事項有:①送達的司法機關名稱;(二)受送達人或者代理人;(三)送達訴訟文書;送達的地點和時間;⑤交付方式(包括必要的過程或原因);⑥由收件人或代理人、受委托收件人、受送達人簽名或蓋章。交付留置權時,還必須記載上述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書(包括起訴書、免予起訴、裁定、判決書等)的送達。)應當直接交付受送達人;受送達人不在的,可以由其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負責人領取。以上稱之為直接發貨。受送達人或者代理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送達人可以依法采用留置送達的方式。即受送達人邀請受送達人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或者代理人到場,說明情況,將文書留在其住處,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送達日期,由有關人員簽收。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訴訟文書的送達,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如果受送達人是公民,我不會交給他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或者組織的負責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向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的,應當送交代理人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