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吳中區行政服務中心公安出入境辦證窗口(地址:吳中區經濟開發區蘇傑198號,吳中區行政服務中心壹樓,吳中商務中心B座)
3.項城市行政服務中心公安出入境辦證窗口(地址:項城市區元和街道清源路168號項城市行政中心)
壹:處理條件
1.首次護照申請;
2.護照批註:可分為五類:前名批註、姓名批註、換證批註、補發批註、前證批註。申請人戶口簿上有曾用名的,可以申請加註曾用名;具有繁體中文名稱、英文名稱、多音字名稱和不規範中文發音名稱的,可以申請名稱標註。在前護照持有人的備註上添加最多3個護照持有人的號碼;
3.護照更新:
(1)護照簽證頁即將用完;
(2)護照有效期不足六個月,或者有效期超過六個月,但有材料證明有效期不符合目的國要求的;
(三)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出生地、出生日期發生變化或者申請人面貌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認定的其他情形;
4.護照補發:護照損壞、丟失或被盜;
5.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申請人可以申請加急處理:
(壹)出國參加喪事、探望危重病人;
(2)留學開學日期臨近;
(3)前往離境國家的入境許可或簽證的有效期即將屆滿。
(四)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緊急事項。
二、所需材料:
1,申請表
提交並填寫《中國公民普通護照申請表》1份。
註:可在各省公安廳出入境網站下載申請表,也可在報名大廳領取並填寫。
2.照片
提交壹張近期免冠彩色照片,照片規格壹般為48 mm x 33 mm。
註:為避免照片格式不符合標準,建議在辦證大廳的照相館拍攝證件照。
3.身份證明
提交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並提交復印件。在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時,可以提交臨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其復印件。
4.聯檢組的意見
國家工作人員(在冊人員)應當按照人事管理權限提交其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出具的同意出境證明。現役軍人按照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由本人向所屬單位縣級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5.衛報材料
不滿16周歲的公民應當由其監護人陪同,提交出境意見書、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護照及復印件。
6.與申請相關的材料。
(1)護照批註:提交需要變更和批註的相關證明材料和有效護照;
(2)護照續簽:提交護照原件及復印件;
(3)護照補發:應提交破損證件及破損原因;提交丟失或被盜的信息;
(4)護照遠征:提交加急證明材料。
處理時限和成本
時限壹般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結;提供相應加急證明材料,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緊急辦理。各地情況可能有所不同,視當地情況而定。
收費標準
第壹次:200元/本;
續費:220元/本(含續費);
無效:220元/本(含前期許可費);
被盜或損壞物品更換:220元/本(含更換費);
遺失補發:420元/本(含補發費);註:20元/日本。
收費依據:國家計委、財政部(2000)293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3)164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第六條公民申請普通護照,應當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近期免冠照片及說明申請理由的相關材料。國家工作人員因本法第五條規定的原因出境申請普通護照,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簽發普通護照;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在邊遠地區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簽發護照的,經護照簽發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公民因合理緊急情況要求緊急處理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