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審法院查明,2003年至2012年,吳寶良利用擔任副縣長、縣長、縣委副書記、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工程項目、征地拆遷、幹部調整等方面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共計折合人民幣18692萬元、美元42000元。
另查明,2006年2月至2065年6月,438+00,吳寶良將收到的部分款項存入縣招商局,23筆,共計1562.2萬元。其中11.02萬元用於鋼結構廠房產業園建設,1.74萬元返還他人,其余用於會議費,結余90萬元。2010年8月至2012年2月,吳寶良在蕭縣縣委辦公室存放人民幣228萬元、美元、購物卡、手表等物品,證據相互印證。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未保護國家工作人員廉潔的行為嚴重觸犯了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其有罪。但被告人吳寶良被控受賄2038.9萬元,其中3萬元屬於計算錯誤,法院依法予以糾正。另1.66萬元為非法禮金,公訴機關指控其受賄。
鑒於被告人吳寶良有自首情節,案發後積極退繳贓款贓物,犯罪所得主要用於公務活動等具體情節,可對其從輕處罰。法院壹審判決,被告人吳寶良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60萬元;非法受賄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壹審判決後,吳寶良不服,提出上訴。
日前,安徽省高級法院對吳寶良受賄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無期徒刑的原判。裁定認為,吳寶良在下屬單位存放巨額賄賂且大部分用於公務支出,不屬於“兩高”司法解釋中的“及時返還或者上交”,而是用於混淆視聽,逃避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