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提高行政效能,優化納稅服務,方便納稅人,解決納稅人多頭找、多頭跑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和省局有關文件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壹站式”辦稅服務是指稅務機關(縣、區局)向納稅人提供完整的涉稅服務,對於納稅人依法提出的壹切涉稅事項,統壹歸並到辦稅服務廳統壹受理,限時“壹站式”辦結。
第三條 辦稅服務廳、稅源管理部門要建立和完善首問責任制、限時服務制,實行誰受理、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
第四條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把所有涉稅申請分為受理即辦、受理轉審批、受理轉調查轉審批三類。
第五條 涉稅業務內部流轉,對納稅人辦理的涉稅業務,凡是不能受理即辦的,均由辦稅服務廳通過工作流管理系統或其他適當的方式進行內部流轉。
第六條 為了滿足“壹站式”辦稅服務的需要,辦稅流程分權制約,依法、依規簡化、合並辦稅程序,各部門、各環節、各層次之間實行分權制約。
第二章 基本內容
第七條 擴展前臺辦稅功能。調整內部的辦稅權限和程序,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通過下放權限或授權,完善辦稅服務廳的功能,前臺受理,後臺辦結,使納稅人在縣、區局辦稅服務廳完成所有的涉稅申請事項。
第八條 縮短前臺辦稅時間。為最大限度地縮短涉稅事項辦結時間,必須規範內部的管理行為,提高工作效率,同時,積極發揮信息化的作用,依托電子網絡,實行網上申報、審核、審批。
第九條 延伸窗口服務內容。對有特殊困難不能主動到辦稅服務廳辦理涉稅業務的納稅人,稅務部門根據需要,上門為其辦理涉稅事項。
第十條 規範內部操作程序。對內部的辦稅規程進行全面梳理,使之合理和規範,明確職責,加強銜接,操作快捷、準確,做到手續齊全、責任分明、運轉有序。
第三章 服務項目及分類
第十壹條 受理即辦的服務項目(見附表)。
第十二條 受理轉審批的服務項目(見附表)。
第十三條 受理轉調查轉審批的服務項目(見附表)。
第十四條 上門辦結的服務項目:(1)行動不便的老弱病殘等特殊群體;(2)因不可抗力,遇到特殊困難的;(3)經國稅機關認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條 對“受理即辦”服務項目,辦稅服務人員核對各類資料是否齊全、內容是否正確、手續是否完備,如果符合要求,即時受理、即時辦結,將稅務機關開具、制作、審核的有關證件、資料、票證等當場交付納稅人。
“受理即辦”服務項目辦結後,應由稅源管理部門實施管理。
第十六條 對“受理轉審批和受理轉調查轉審批”服務項目,辦稅服務人員核對各類資料是否齊全、內容是否正確、手續是否完備,如果符合要求,按照辦稅服務規程的要求予以受理,在制發《稅務文書領取通知書》的同時作出服務承諾,告知辦結時限,並按規定轉相關部門調查、審批。
第十七條 對“上門辦結”服務內容,根據納稅人的要求或縣、區局的安排,派員上門辦理。對可即時辦結項目,當場辦結;如當場不能辦結,辦稅服務人員應作出服務承諾,告知辦結時限。
第十八條 涉稅申請不符合要求的,辦稅服務人員應壹次性告知當事人應報送或補正的所有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 稅源管理部門對需調查的涉稅申請進行調查,按權限上報審批機關,或進行審批後將結果返回辦稅服務廳,由辦稅服務廳告知納稅人。
稅源管理部門對新開業戶的稅務登記、稅種核定、發票領購、壹般納稅人認定等業務事項,應實施壹次式調查,同時稅收管理員應上門服務,告知納稅人所有涉稅事項,輔導納稅人填報各類資料,涉稅信息壹次式采集。
第二十條 對需本級機關審批、報上級國稅機關審批的涉稅事項,由縣級國稅機關、市級國稅機關相關科室審批、上報,審批後,返回辦稅服務廳,由辦稅服務廳告知納稅人。
第二十壹條 對所有已經辦結的業務,應將有關資料、數據錄入微機,紙質資料按規定存檔、移交相關部門。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條 各辦稅服務廳要做到窗口受理,內部運作,限時辦理。
第二十三條 各辦稅服務廳要按照有關規定,對辦事內容予以公示。包括:窗口職能、業務事項、報送資料、審批條件、審批(辦理)程序、收費標準等。
第二十四條 辦稅服務廳工作人員負責準確完整地解釋、解答納稅人提出的有關問題,協調、解決內部運作事項;必須精通本崗位、熟悉相關崗位的稅收業務知識,熟悉辦稅程序,規範業務操作。
第二十五條 辦稅服務廳工作人員要有敬業精神,服務熱情,待人禮貌,用語文明;要嚴格遵守各項工作紀律,在規定的工作
日內,因事請假,須有人頂替相應崗位。
第二十六條 辦稅服務廳工作人員不準接受服務對象的禮品、宴請等,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第二十七條 “壹站式”管理服務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服務不到位、工作相互推諉、服務態度惡劣,或業務操作不規範而受到納稅人或社會各界舉報、投訴等嚴重影響國稅形象的,按稅收執法責任制和有關紀律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壹站式”辦稅服務工作流程、納稅人需報送的材料、具體業務辦結的時限等,見附表。
第二十九條 為確保“壹站式”辦稅服務工作順利實施,各地可結合實際制訂相關工作制度,明確工作職責、加強內部考評、實行承諾服務等。
第三十條 涉稅申請辦理、審批時限,從受理窗口接受申請資料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壹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法律、法規和上級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宿州市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