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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軍的家屬安置

第壹條為鞏固國防建設,促進部隊穩定,保障駐軍幹部隨軍家屬調動和就業等問題得到妥善解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隨軍家屬的安置是壹項政治任務。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事業、機關、團體、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等經濟組織,都有接收駐寧部隊隨軍家屬的義務和完成市政府下達的隨軍家屬安置任務的責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和變相拒絕接收安置隨軍家屬。

第三條各區(縣)政府行政區域包幹完成駐區(縣)部隊隨軍家屬的安置任務;市政府協調解決有特別困難隨軍家屬和部隊成建制調動隨軍家屬的安置。市、區(縣)人事、勞動部門是安置隨軍家屬的主管機關;市、區(縣)雙擁辦負責做好部隊與地方的安置協調工作;各級民政、公安、教育、工商、稅務等政府職能部門應積極協助做好隨軍家屬的安置工作。

第四條隨軍家屬的工作安置應多種渠道解決:通過各級政府人事、勞動部門推薦安置,隨軍家屬自找接收單位、按市場機制自謀職業,有條件的部隊自行安置等等。

第五條 隨軍家屬工作調動按有關政策規定和程序辦理。

1、經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的駐深部門隨軍家屬可以調人我市。

2、隨軍家屬工作調動的相關程序和手續按現行規定辦理。屬幹部身份的由各級人事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屬工人身份的由各級勞動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其調人通知書分別由市人事局、勞動局核發。

3、符合隨軍條件而暫未落實安置單位的家屬,可由本人申請,經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同意,報市政府人事、勞動部門審核後,由市公安部門為其辦理先行遷人我市的落戶手續;也可以由本人申請,經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同意,將其行政、檔案、社會保險等關系按調動手續辦理人事、勞動關系委托代理。其中,屬幹部身份的,委托市人才市場實行人事關系代理,並由市人事局錄用調配處辦理調人手續;屬工人身份的,委托市勞動力市場實行勞動關系代理,並由市勞動局勞動力治理處辦理調人手續。待落實單位後將工作關系轉人安置單位。委托代理期間的社會保險關系按有關規定辦理,管理費用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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