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官、文職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經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準,可以隨軍:
壹、副營職(含,下同)或副科級(含專業技術十壹級、體育七級,下同)以上的軍官、文職幹部。
二、服現役或在軍隊服務滿十五年(含,下同)以上的軍官、文職幹部。
三、在駐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解放軍總部確定的壹、二類島嶼的部隊,以及陸軍、空軍執行海上任務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務的正連職或壹級科員(含專業技術十二級、體育八級)以上,並在上述部隊或船艇上工作滿三年以上的軍官、文職幹部。
四、在駐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解放軍總部確定的壹、二類島嶼的部隊,以及陸軍、空軍執行海上任務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務的正連職或二級科員(含專業技術十三級、體育九級)以上,並服現役或在軍隊服務滿十年以上)的軍官、文職幹部。
五、高等學校畢業,並在導彈、衛星、核武器試驗訓練基地從事試驗、測控工作滿五年以上,或在戰略導彈部隊從事裝配檢驗工作滿五年以上的專業技術軍官、專業技術文職幹部。
六、在海軍、國防科工委的艦、艇、船(只限執行海上任務的)上服役,並在艦、艇、船上工作滿三年以上的副連職(含專業技術十三級)以上的軍官。
七、空勤(包括飛行、領航、通信、射擊、空中機務,下同)軍官,或在核潛艇上服役的軍官。
八、駐北京市城區部隊的正營職、正科級(含專業技術十級、體育六級)以上軍官、文職幹部;或服現役(在軍隊服務)滿十五年以上的副營職、副科級軍官、文職幹部。駐北京市所轄各縣部隊的軍官、文職幹部軍屬隨軍條件,按第壹條、第二條規定執行。駐北京部隊空勤軍官軍屬隨軍條件,按第七條規定執行。
隨軍家屬安置規定
第壹條 為鞏固國防建設,促進部隊穩定,保障駐軍幹部隨軍家屬調動和就業等問題得到妥善解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隨軍家屬的安置是壹項政治任務。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事業、機關、團體、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等經濟組織,都有接收駐寧部隊隨軍家屬的義務和完成市政府下達的隨軍家屬安置任務的責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和變相拒絕接收安置隨軍家屬。
第三條 各區(縣)政府行政區域包幹完成駐區(縣)部隊隨軍家屬的安置任務;市政府協調解決有特殊困難隨軍家屬和部隊成建制調動隨軍家屬的安置。市、區(縣)人事、勞動部門是安置隨軍家屬的主管機關;市、區(縣)雙擁辦負責做好部隊與地方的安置協調工作;各級民政、公安、教育、工商、稅務等政府職能部門應積極協助做好隨軍家屬的安置工作。
第四條 隨軍家屬的工作安置應多種渠道解決:通過各級政府人事、勞動部門推薦安置,隨軍家屬自找接收單位、按市場機制自謀職業,有條件的部隊自行安置等等。
第五條 隨軍家屬工作調動按有關政策規定和程序辦理。
1、經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的駐寧部門隨軍家屬可以調人我市。
2、隨軍家屬工作調動的相關程序和手續按現行規定辦理。屬幹部身份的由各級人事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屬工人身份的由各級勞動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其調人通知書分別由市人事局、勞動局核發。
3、符合隨軍條件而暫未落實安置單位的家屬,可由本人申請,經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同意,報市政府人事、勞動部門審核後,由市公安部門為其辦理先行遷人我市的落戶手續;也可以由本人申請,經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同意,將其行政、檔案、社會保險等關系按調動手續辦理人事、勞動關系委托代理。其中,屬幹部身份的,委托市人才市場實行人事關系代理,並由市人事局錄用調配處辦理調人手續;屬工人身份的,委托市勞動力市場實行勞動關系代理,並由市勞動局勞動力管理處辦理調人手續。待落實單位後將工作關系轉人安置單位。委托代理期間的社會保險關系按有關規定辦理,管理費用免收。
4、符合隨軍條件、戶口進人本市或人事、勞動關系委托市人才市場或勞動力市場代理後超過六個月仍未就業的家屬,經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民政部門發放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具體實施辦法由民政部門制定。
5、隨軍家屬在接到市人事局、勞動局調人通知後,30日內無正當理由不到單位報到,有關部門將不再另行安置,調人通知書同時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