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所得稅法對於捐贈視同銷售,要記入應納稅所得額,但成本已計入營業外支出了,為什麽又調減成本了呢

所得稅法對於捐贈視同銷售,要記入應納稅所得額,但成本已計入營業外支出了,為什麽又調減成本了呢

1、首先明確,企業銷售產生的利潤,是收入減去成本後的金額,也是企業所得稅上確認的應納稅所得(為方便理解,簡化此部分說明,實際是存在差異的)

2、損贈,在會計上已確認的支出,是企業收入減去成本,減去費用後的利潤結果,在用產品對外損贈時,會計上不確認收入,因為也沒有收入可確認,確認了收入也收不回來,也會形成損失。這時的利潤結果,就是企業真實的利潤情況。

3、為了防止稅收的減少,企業利用稅收漏洞少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國稅函〔2008〕828號文的規定:

 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壹)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於交際應酬;

(三)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於股息分配;

(五)用於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4、由於上述原因

在視同銷售時,企業所得稅增加的是應納稅所得,在納稅調整時,分別計算視同銷售收入和視同銷售成本,兩者相抵後是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如果僅視同銷售時確認收入,相當於給企業調整增加了全部的銷售收入(不含增值稅),違背了企業所得稅的所得二字,不是應納稅所得額而是流轉額了。

5、特別提示:

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的,也同時應視同銷售增值稅,視同銷售時,企業在賬面僅有成本,沒有收入,同時按市場價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計入營業外支出。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壹)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壹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以上視同銷售,均應按規定交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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