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遞延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期末余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期初余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期末余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期初余額)
當期所得稅的計算公式:
應交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稅前會計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
納稅調整增加額
1.按會計準則規定核算時不作為收益計入財務報表,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作為收益需要交納所得稅。
2.按會計準則規定核算時確認為費用或損失計入財務報表,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則不允許扣減。
納稅調整減少額
1.按會計準則規定核算時作為收益計入財務報表,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確認為收益。
2.按會計準則規定核算時不確認為費用或損失,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則允許扣減。
應予說明的是,企業因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產生的遞延所得稅,壹般應當記入所得稅費用,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壹是某項交易或事項按照會計準則規定應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二是企業合並中取得的資產、負債,其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應確認相關遞延所得稅的。
所得稅包括遞延所得稅嗎?
所得稅費用包括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兩個部分,其中,當期所得稅是指當期應交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稅前會計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稅調整減少。
綜上所述,關於以上問題,個人依據請根據我國的法律法規進行合理納稅,所計算的結果也要經由多次驗收。
法律依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第壹章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是指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第八章第二十五條(壹)納稅人首次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將專項附加扣除相關信息提交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報送稅務機關,納稅人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發生變化的,納稅人應當及時向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提供相關信息。
(二)前款所稱專項附加扣除相關信息,包括納稅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贍養人等個人身份信息,以及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與專項附加扣除相關的信息。
(三)本辦法規定納稅人需要留存備查的相關資料應當留存五年。第八章第二十六條有關部門和單位有責任和義務向稅務部門提供或者協助核實以下與專項附加扣除有關的信息:
(壹)公安部門有關戶籍人口基本信息、戶成員關系信息、出入境證件信息、相關出國人員信息、戶籍人口死亡標識等信息;
(二)衛生健康部門有關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獨生子女信息;
(三)民政部門、外交部門、法院有關婚姻狀況信息;
(四)教育部門有關學生學籍信息(包括學歷繼續教育學生學籍、考籍信息)、在相關部門備案的境外教育機構資質信息;
(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有關技工院校學生學籍信息、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信息、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信息;
(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有關房屋(含公租房)租賃信息、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有關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支出信息;
(七)自然資源部門有關不動產登記信息;
(八)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住房商業貸款還款支出信息;
(九)醫療保障部門有關在醫療保障信息系統記錄的個人負擔的醫藥費用信息;
(十)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涉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