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 企業購買的交易性金融資產2010年末升值了100萬元, 會計上按會計準則會在2010年確認壹筆100萬的投資收益, 相應地,應該有100*25%的所得稅費用與其配比,才符合收入與費用配比的原則(利潤=100-25=75的利潤).但是, 稅法對這100萬元投資收益, 在2010年末是不確認的, 稅法要等資產處置時(2010年還沒有處置)才確認投資收益, 於是, 產生了時間性差異, 這樣問題就來了: 當2010年末該有所得稅費用25萬元的時候, 稅法上因沒有確認投資收益, 肯定也就沒有確認所得稅費用, 當2010年末的所得稅費用裏肯定就不會包含這筆25萬元的所得稅費用, 此時, 站在會計的角度上來說, 2010年該有的費用而沒有.。待資產處置時(比如要到2011年才處置), 會計上不包含100萬元了(因為2010年已經確認過),但稅法又確認了100萬元, 既然稅法確認了100萬元的投資收益, 肯定就會產生25萬元的所稅稅費用, 此時, 站在會計上來看這個問題, 就是2011年不該有的費用又有了, 為了平衡這種時間性差異, 會計上為了把這筆25萬元的費用包含在2010年的所得稅費用裏, 就在2010年確認壹筆遞延所得稅負債, 把這筆費用給加到2010年裏來, 以體現收入與費用的配比. 做的分錄是:借:所得稅費用25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25 , 等到2011年資產處置時, 稅法確認了25萬元的所得稅費用, 會計上因為2010年確認過, 不能重復確認, 所以就把2010年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轉回, 做的分錄是: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 25 貸:所得稅費用 25 , 這樣又實現了收入與費用的配比,可見, 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能始終把稅法打破的所得稅費用的不配比恢復到收入與費用的配比,從而完整地體現權責發生制原則.
其他的折舊引起的差異,其原理都是如此, 無論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還是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 都是為把稅法打破的權責發生制還原成權責發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