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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會計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本質是什麽?

根本的原因是會計利潤是根據會計準則計算會計利潤的, 是財政部說了算, 而稅的計算是根據稅法來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很大程度上是國家稅務總局說了算. 於是二者的差異呈"人"字形, 越拉越大.資產負債表債務法, 就是將稅法上確定的企業所得稅費用調整成會計準則下的所得稅費用, 會計上,首先承認稅法上的應交所得稅, 但由此形成的所得稅費用, 在會計核算上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這個橋梁來平衡二者的差異. 可以簡單地理解為稅法確定的所得稅費用,完全打破了會計準則的權責發生制原則, 使得會計利潤沒有體現收入和費用的配比, 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這個橋梁”“修復”了會計利潤收入和費用的配比.

例如, 企業購買的交易性金融資產2010年末升值了100萬元, 會計上按會計準則會在2010年確認壹筆100萬的投資收益, 相應地,應該有100*25%的所得稅費用與其配比,才符合收入與費用配比的原則(利潤=100-25=75的利潤).但是, 稅法對這100萬元投資收益, 在2010年末是不確認的, 稅法要等資產處置時(2010年還沒有處置)才確認投資收益, 於是, 產生了時間性差異, 這樣問題就來了: 當2010年末該有所得稅費用25萬元的時候, 稅法上因沒有確認投資收益, 肯定也就沒有確認所得稅費用, 當2010年末的所得稅費用裏肯定就不會包含這筆25萬元的所得稅費用, 此時, 站在會計的角度上來說, 2010年該有的費用而沒有.。待資產處置時(比如要到2011年才處置), 會計上不包含100萬元了(因為2010年已經確認過),但稅法又確認了100萬元, 既然稅法確認了100萬元的投資收益, 肯定就會產生25萬元的所稅稅費用, 此時, 站在會計上來看這個問題, 就是2011年不該有的費用又有了, 為了平衡這種時間性差異, 會計上為了把這筆25萬元的費用包含在2010年的所得稅費用裏, 就在2010年確認壹筆遞延所得稅負債, 把這筆費用給加到2010年裏來, 以體現收入與費用的配比. 做的分錄是:借:所得稅費用25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25 , 等到2011年資產處置時, 稅法確認了25萬元的所得稅費用, 會計上因為2010年確認過, 不能重復確認, 所以就把2010年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轉回, 做的分錄是: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 25 貸:所得稅費用 25 , 這樣又實現了收入與費用的配比,可見, 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能始終把稅法打破的所得稅費用的不配比恢復到收入與費用的配比,從而完整地體現權責發生制原則.

其他的折舊引起的差異,其原理都是如此, 無論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還是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 都是為把稅法打破的權責發生制還原成權責發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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