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萬。
計算過程如下:
營業收入=1900+200+50+30=2180萬。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即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應同時滿足以上規定。
因為:
70萬*60%=42萬
2180*0.5%=10.9萬
所以,甲廠企業所得稅稅前準予列支的交際應收費是10.9萬。
擴展資料:
稅前列支的特殊情形
廣告費收入分類
廣告費收入及支出是許多企業在會計實務中均要面臨的問題。在臨近年末的時候,企業需要認識到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重要性,正確確認廣告費業務收入、掌握廣告費的所得稅稅前列支比例、分清廣告費支出與業務宣傳費支出的差異並做好相應的所得稅納稅調整。
我們按照涉及廣告業務的具體情況,可以把企業分為兩類:壹類是廣告公司,廣告公司中廣告制作轉包是壹項重要的廣告費支出,可以抵減收入、抵減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另壹類是非廣告公司性質的企業(以下簡稱壹般企業),廣告費支出應作為企業的費用支出,抵減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國稅、地稅均加強了對所得稅審計的監管力度,包括發布不信任中介機構名單、發現中介機構出具虛假報告予以處罰等,所以企業正確地進行涉及廣告業務的財稅處理就顯得愈加重要。下面就企業涉及廣告費業務的財稅問題做幾點簡要的介紹:
壹般企業廣告費支出所得稅稅前列支
1、納稅人每壹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除特殊行業另有規定外,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納稅人因行業特點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由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實際情況另行規定。
2、自2001年起,對制藥、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特殊行業的企業,每壹納稅年度內發生的廣告費支出可以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
超過此比例部分的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3、對從事軟件開發、集成電路制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互聯網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
超過5年的,按上述8%的比例扣除。
4、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應與贊助支出嚴格區分。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廣告是通過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
(2)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
(3)通過壹定的媒體傳播。
不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不可作為廣告費用在稅前扣除,而應列為企業的業務宣傳費支出。
5、納稅人每壹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0.5%。超過0.5%的部分當年不得扣除,以後年度也不得扣除。
業務宣傳費與廣告費應嚴格區分開來,凡不符合廣告費條件的,應壹律視同業務宣傳費處理。
廣告費用與業務宣傳費的列支計算標準為銷售(營業)收入,這裏的銷售(營業)收入指的是:"主營業務收入凈額+其他業務收入"二者之和。
6、金融企業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應註意問題:
(1)自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企業凡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應收利息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69號)的規定,在扣除2000年12月31日以前應收未收利息采取直接沖減當年利息收入方式進行處理的,在計算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限額時。
準予將已經沖減當年利息收入的部分還原,即以當年實際取得的利息收入作為計算上述三項費用稅前扣除限額的基數。
(2)金融企業凡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906號)的規定,對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實行由總行(總公司)或分行(分公司)統壹計算調劑使用的。
其成員企業每年實際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可按稅法規定標準據實扣除,超過規定標準的部分,由總行(總公司)或分行(分公司)在規定的限額內實行差額據實補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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