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壹條規定,納稅人多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匯算清繳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要求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稅款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核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79號)第十壹條規定,納稅年度內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少於應納企業所得稅的,應在匯算清繳期內匯算清繳應納企業所得稅;
預繳稅款超過應納稅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退稅,或者征得納稅人同意,抵扣下壹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有權利要求退還超過應納稅額的預繳稅款,或者經納稅人同意,抵扣下壹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壹條規定的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多繳的退稅款,不包括結算退稅、出口退稅和依法預繳稅款形成的各種稅收減免退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按月或者按季預繳。企業應於月份或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退稅款。
根據上述規定,由於企業所得稅按月或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匯算清繳退稅的實質是依法預繳稅款形成的匯算清繳退稅,因此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退稅不能加計銀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