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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過期稅款都要交滯納金嗎?

政策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納稅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稅款之日止。

誤解的解釋:

壹是增加稅收滯納金的相關規定。

1.在追繳期內,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造成稅務機關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應當加收滯納金,包括追繳期延長至五年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稅款和滯納金;在特殊情況下,征兵期限可以延長到五年。

2.稅務機關對偷稅、抗稅、騙稅的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征收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擅自偽造、變造、隱匿、銷毀帳簿、憑證,或者在帳簿上超支支出、漏報、少報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謊報納稅,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或者已收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回已扣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未扣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未辦理納稅申報,未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繳納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按日繳納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三條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補繳、追繳稅款和滯納金的期限,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納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之日起計算。

4.不批準繳納稅款的,應當加收滯納金。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納稅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報告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從納稅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5.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抵扣稅款的發票的,應當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嚴厲打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行為的緊急通知》(國發〔2004〕536號)明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虛開其他可抵扣稅款發票(憑證)的企業,除補繳稅款和收取滯納金外,地方稅務機關應依法從重從快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6.非居民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應當繳納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6號,以下簡稱《辦法》)明確,非居民企業無論盈利還是虧損,都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和《辦法》的規定,參與所得稅匯算清繳, 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主管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辦理外,

7.企業清算所得稅應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2009〕684號)規定,企業清算時,應當以整個清算期間為壹個納稅年度,依法計算清算所得及其應納所得稅。企業應當自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結清稅款。

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繳納滯納金。

8.未依法履行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非境內註冊居民企業,應當加收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境外註冊中資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5號2011)規定,非境內註冊居民企業未依法履行所得稅納稅義務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處以罰款。

9.如果通過信息交換確定代理人為受益所有人,則應增加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定稅收協定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30號)明確指出,在確定締約另壹方居民的受益所有人地位時,其代理人應當向稅務機關聲明其不具有受益所有人地位。壹旦通過信息交換可以確定代理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稅務機關可能會改變之前的審批結果(即批準相關稅收協定待遇),對原受益所有人進行彌補。

10.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應當加收滯納金。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條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第十壹條規定,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或者拒絕。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限期繳納,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員工承擔滯納金。

二、不應收取稅款滯納金。

1.稅務機關負責少繳稅款的,不收滯納金。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由於稅務機關的責任,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三年內補繳稅款,但不得收取滯納金。

2.經批準延期繳納的稅款將不收取滯納金。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從納稅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根據上述規定,延期繳納期限內批準延期繳納的稅款,不收取滯納金。

3.預付結算和納稅將不受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期申報繳納稅款問題的批復》(國〔2007〕753號)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被加收滯納金的規定,不適用於按照規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批準的延期內匯算清繳稅款的納稅人。

根據上述規定,當預繳稅額大於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結清退稅款但不向納稅人計息;預繳稅額小於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在納稅人匯算清繳欠稅時,不加收滯納金。

4.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的稅款,不收取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繳納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2007〕1240號)明確,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屬於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不適用本條規定。“除非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否則稅款將從繳納之日起延期繳納。

5.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不收取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於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後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應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報送稅務機關,並結清應納稅款。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在次年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如果補繳稅款在5月31日前繳入庫,則不收取滯納金。

6.在申報期內,更正申報不收取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退稅款。報告期內,納稅人對申報內容的更正為“更正申報”,企業所得稅更正申報不收取滯納金。

其他稅種也差不多,申報期內沒有更正申報的滯納金。

7.清理土地增值稅不收取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2010]220號)明確規定,土地增值稅清算後,納稅人按照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在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補繳土地增值稅的,不收取滯納金。

8.已扣除的個人所得稅不需要繳納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行政機關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2004〕1199號)明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的原則代扣代繳未繳的稅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後的稅收征管法,都不得向納稅人或者納稅人代扣代繳。

9.對於年收入達到654.38+0.2萬元的納稅人,如果平時有應扣繳的稅款,稅務機關在辦理年度自行納稅申報時只需如實申報收入,稅務機關只征收應扣繳的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做好年所得654.38+0.2萬元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7〕25號)在給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函中明確規定,年所得654.38+0.2萬元且平時已扣繳稅款的納稅人,在辦理年度自行申報時只如實申報收入,稅務機關只予以彌補。

10.特別納稅調整和補稅應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不收滯納金。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依照本章規定進行納稅調整,需要補稅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補稅並收取利息。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21條規定,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企業進行特別納稅調整的,應當自下壹納稅年度的6月1日起至欠繳稅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欠繳稅款利息。額外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壹百零九條進壹步明確,特別納稅調整應征收的稅款及利息,應在稅務機關調整通知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入庫。逾期未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及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在稅務機關《調整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將專項稅收調整補稅繳入倉庫的,只收利息,不收滯納金;但在調整通知規定的期限內未入庫的,實行滯納金的規定,讓納稅人承擔更大的經濟負擔。

11.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1元以下稅額,滯納金為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1元以下應納稅額和滯納金處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25號)規定,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完稅證明上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在1元以下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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