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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使用前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壹、辦理條件

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可以提出申請:

(1)特種設備的使用者具有合法身份的證明;

(2)所使用特種設備是合法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維修、改造)的特種設備;

(3)特種設備原已辦理了使用登記。

二、辦理材料

適用於改造變更、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內移裝、更名變更提供,按不同設備填寫不同表格。

適用於更名變更提供,使用管理人為單位的,提供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證明;使用管理人為個人的(適用於公民個人所有的特種設備),提供個人身份證。

適用於改造變更提供,如改造合格證等,與原件核對。

適用於改造變更提供,與原件核對。

適用於原單位變更、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變更提供,與原件核對。

適用於改造變更、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內移裝、原單位變更、更名變更、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變更提供。

適用於改造變更、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內移裝、原單位變更、更名變更提供。

適用於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內移裝變更提供,與原件核對。

適用於產權單位與使用登記證上使用單位不符合,產權單位辦理單位變更提供。

適用於更名變更提供。

委托他人辦理時提供,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證件原件核對,被委托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需由其本人簽名。

委托他人辦理時提供。

三、辦理流程

網上辦理流程

本事項網上辦理流程如下(適用於改造變更):

(1)申請。

申請人登陸廣東省特種設備電子監管外網系統(:8091/gdtsout),或進入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汕頭分廳(/),進入汕頭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窗口系統,點擊“在線申辦”提交相關材料,網址提出申請,上傳電子材料。

(2)受理。

實施機關人員2個工作日內按照接件要求對電子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審核,提出預受理意見。實施機關對電子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且材料齊全、格式規範、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預受理,在網上簽收;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並壹次性告知退回原因;預受理後,申請人按約定方式自行或郵寄向市行政服務中心窗口提交紙質材料。

實施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後,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壹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需要補正申請材料的,實施機關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後,本次申請即終止。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後可以重新提出申請。逾期未告知的,則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3)審查配合。

受理後,實施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對辦理條件進行現場核查。符合許可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出具《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和《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書面告知理由。

(4)獲取辦理結果

審查通過後,發放《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申請人可選擇自取或者郵寄送達的方式取得辦理結果。

(5)監督檢查配合

依據《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9號)第二十二條,依法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市質監部門將指派兩名以上核查人員進行現場核查。被許可人應根據實施機關的要求做好監督檢查準備。

(6)辦理流程圖

窗口辦理流程

本事項窗口辦理流程如下(適用於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內移裝變更、原單位變更、更名變更、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變更):

(1)申請

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內移裝、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變更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申請人可通過窗口提出申請,根據要求提交申請材料。原單位變更、更名變更,申請人應自特種設備使用情況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可通過窗口提出申請,根據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

實施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後,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壹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需要補正申請材料的,實施機關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後,本次申請即終止。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後可以重新提出申請。逾期未告知的,則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3)審查配合。

受理後,實施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對辦理條件進行現場核查。符合許可條件的,登記機關行政區域內移裝變更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內移裝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出具《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和《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原單位變更、更名變更、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變更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於壹次申請登記數量超過50臺或者按單位辦理登記的可以延長至15個工作日,出具《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或《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書面告知理由。

(4)獲取辦理結果。

審查通過後,對原特種設備使用登記信息予以變更,發放《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或《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申請人可選擇自取或者郵寄送達的方式取得辦理結果。

(5)監督檢查配合

依據《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9號)第二十二條,依法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市質監部門將指派兩名以上核查人員進行現場核查。被許可人應根據實施機關的要求做好監督檢查準備。

(6)辦理流程圖

特殊環節

四、辦理地點

市行政服務中心二樓西廳質監窗口

五、辦理時限

5(工作日)

六、辦理機構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七、辦理費用

不收費

八、法律依據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2017年)

3.8.4更名變更使用單位或者產權單位名稱變更時,使用單位或產權單位應當持原使用登記證、單位名稱變更的證明資料,重新填寫使用登記表(壹式兩份),到登記機關辦理更名變更,換領新的使用登記證。2臺以上批量變更的,可以簡化處理。登記機關在原使用登記證和原使用登記表上作註銷標記。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2017年)

3.8.5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變更使用單位對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持原使用登記證、按本規則2.14條的規定辦理的相關證明材料,到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在原使用登記證右上方標註“超設計使用年限”字樣。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2017年)

3.8.1改造變更特種設備改造完成後,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向登記機關提交原使用登記證、重新填寫的使用登記表(壹式兩份)、改造質量證明資料以及改造監督檢驗證書(需要監督檢驗的),申請變更登記,領取新的使用登記證。登記機關應當在原使用登記證和原使用登記表上作註銷標記。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2017年)

3.8.2移裝變更3.8.2.1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內移裝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內移裝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向登記機關提交原使用登記證、重新填寫的使用登記表(壹式兩份)和移裝後的檢驗報告(拆卸移裝的),申請變更登記,領取新的使用登記證。登記機關應當在原使用登記證和原使用登記表上作註銷標記。3.8.2.2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移裝

(1)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移裝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持原使用登記證和使用登記表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原登記機關應當註銷使用登記證,並且在原使用登記證和原使用登記表上作註銷標記,向使用單位簽發《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格式見附件E);

(2)移裝完成後,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持《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標有註銷標記的原使用登記表和移裝後的檢驗報告(拆卸移裝的),按照本規則3.

4、3.5的規定向移裝地登記機關重新申請使用登記。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2017年)

3.8.3單位變更

(1)特種設備需要變更使用單位,原使用單位應當持原使用登記證、使用登記表和有效期內的定期檢驗報告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產權單位憑產權證明文件,持原使用登記證、使用登記表和有效期內的定期檢驗報告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機關應當在原使用登記證和原使用登記表上作註銷標記,簽發《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

(2)新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持《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標有註銷標記的原使用登記表和有效期內的定期檢驗報告,按照本規則3.

4、3.5要求重新辦理使用登記。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2017年)

3.8變更登記按臺(套)登記的特種設備改造、移裝、變更使用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更名、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按單位登記的特種設備變更使用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更名的,相關單位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登記機關按照本規則3.8.1至3.8.5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辦理特種設備變更登記時,如果特種設備產品數據表中的有關數據發生變化,使用單位應當重新填寫產品數據表。變更登記後的特種設備,其設備代碼保持不變。

《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四輪行政審批事項調整目錄》(2009年)

全文條款表格

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2015年)

第二十二條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使用管理人應當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

申請特種設備的使用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申請人是該特種設備的使用管理人;

(二)申請人按照規定聘用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該特種設備的管理、作業工作;

(三)該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等符合特種設備有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的要求。

屬於需要調試的成套設備或者機組的,使用管理人可以自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2015年)

第二十三條特種設備進行改造、修理,按照規定需要變更使用登記的,或者特種設備使用管理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9年)

第二十五條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誌應當置於或者附著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中華人民***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2014年)

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誌應當置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法律依據

《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建質[2008]76號文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包括建築起重機械備案、安裝(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記。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可以使用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辦理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並建立數據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本行政區域內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查詢服務。

第四條 出租、安裝、使用單位應當按規定提交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誠信考核制度。

第五條 建築起重機械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築起重機械使用單位(以下簡稱“產權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首次出租或安裝前,應當向本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設備備案機關”)辦理備案。

第六條 產權單位在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向設備備案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壹)產權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二)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

(三)產品合格證;

(四)制造監督檢驗證明;

(五)建築起重機械設備購銷合同、發票或相應有效憑證;

(六)設備備案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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