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印花稅核定征收控制比例如下:
(壹)購銷合同
1.工業企業:采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不低於采購金額的5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銷售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不低於銷售收入的5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2.商業批發企業:采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不低於采購金額的4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銷售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不低於銷售收入的4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3.商業零售企業:采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不低於采購金額的2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4.建設施工企業:采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不低於采購金額的4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5.外貿企業:采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不低於采購金額的4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銷售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不低於銷售收入的7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二)加工承攬合同
按不低於加工、承攬金額的6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費用的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四)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額的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五)財產租賃合同
按不低於租賃金額的8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六)貨物運輸合同
按不低於運輸收入、費用的8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七)倉儲保管合同
按不低於倉儲保管收入、費用的8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金額的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九)財產保險合同
按保險費金額的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十)技術合同
按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收入或成本費用金額的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各市地方稅務機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以上項目作適當細化。”
泰安市地稅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範圍及比例表
應稅憑證類別 企業性質 核定依據 核定比例
購銷合同 工業企業 銷售收入 110%
商業批發 銷售收入 80%
商業另售 采購金額 40
外貿企業 銷售收入 130%
房地產開發及建築施工企業 采購成本 60%
加工承攬 加工、定做、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收入 80%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 收取費用 100%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 承包金額 100%
財產租賃 租賃金額 100%
貨物運輸 運輸費用 100%
倉儲保管 倉儲保管費用 100%
借款合同 借款金額 100%
財產保險 保費金額 100%
技術合同 收入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