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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追繳欠稅罪量刑的最新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最新《刑法》對逃避追繳欠稅罪的量刑標準是:壹般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欠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未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法律客觀性:

本罪的客體與偷稅、抗稅罪壹樣,是國家稅收管理制度。如果違反的不是國家稅收管理制度,則不構成本罪。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必須違反稅收法規,繳納應納稅款,並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未繳納的稅款。1,肯定有欠稅的事實。欠稅事實是該罪成立的前提條件。行為人不欠稅,就沒有追繳,沒有追繳,就無法逃避追繳。欠稅是指納稅人或個人超過稅務機關批準的納稅期限,不按時繳納稅款,拖欠稅款的行為。在認定行為是否“欠稅”時,壹定要搞清楚欠稅行為是否過了法定期限。只有欠稅行為已過法定期限,才是避免追繳欠稅罪所要求的“欠稅”事實。至於具體的法定期限,各稅種的規定並不壹致,應根據具體的稅收法規來確定。在考慮欠稅事實時,必須考慮欠稅的原因,是行為人財力、資金不足,還是有納稅能力而故意拖欠。前壹種情況,稅收征管法第二十條規定,納稅人有特殊困難的。近期不能繳納的,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延期繳納,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這說明法律原因允許欠稅。因此,逃避追繳欠稅顯然指的是第二種情況,即故意拖欠。2、行為人必須有實際的逃逸行為。這是該罪能否成立的關鍵。根據法律規定,逃匿是指轉移財產、隱匿財產,如轉移銀行、提取存款、運輸貨物、隱匿存貨等。如果沒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產,而是納稅人本人逃逸,則不構成本罪。這裏必須明確,行為人實施的“偷逃”行為與“欠稅”行為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聯系。即“逃”就是“欠稅”。至於哪個先來,不是很重要。實踐中,有的行為人在法定納稅期限屆滿後,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欠稅”條件後“偷逃”;有的行為是先轉移資產,後欠稅,兩者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如果能及時確認行為人在納稅期間轉移或隱匿財產,企圖逃避欠繳稅款,該怎麽辦?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稅務部門可以責令行為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拒絕,可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3、稅務機關無法追回,這是行為人的犯罪目的,也是本罪所要求的客觀結果。欠稅在稅務實踐中經常發生。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措施,例如通過銀行從其賬戶中扣繳稅款,或者扣押、查封、拍賣其財產以抵繳稅款。因此,只要納稅人有相當數額的資金和財產,所欠稅款就可以追回;但如果行為人轉移或隱匿資金財產,所欠稅款將難以追回,給國家造成損失。因此,偷逃追繳欠稅罪是結果犯。只有造成“欠稅無法追回”的事實,才能完成犯罪。如果行為人采取逃避行為,其轉移或隱匿的財產最終被稅務機關追繳補稅,則構成本罪的未遂形態。4.不能追繳的稅款數額必須達到法定量刑標準,即654.38+0萬元以上。該罪是結果犯。不足壹萬元的,即使具備上述要件,也不構成犯罪。這裏的數額是指稅務機關無法追繳的所欠稅款,即國家稅收流失的數額,不是行為人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數額,也不是行為人實際所欠稅款的數額。這三個量有時相同,有時不同,壹定要準確把握。無法追繳的欠稅未達到法定數額的,由稅務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上述四個要件是相互統壹的,是逃避追繳欠稅罪成立不可或缺的必要條件,也是區別於偷稅、抗稅和壹般欠稅的關鍵。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個特殊主體,即依法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沒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條第1款規定,納稅人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每壹種實體稅收法律法規都對這壹稅種的納稅人範圍做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不同稅種的納稅人範圍也有所不同。例如,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條規定,增值稅的納稅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第1條規定,消費稅的納稅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生產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本節第211條的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企事業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犯罪,實行兩罰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理解為單位中阻礙追繳欠稅犯罪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具有故意,具有逃避繳納應納稅款、非法獲利的目的。行為人的故意不僅表現為明知自己所欠稅款的事實,還表現為故意轉移或者隱匿財產,以達到偷逃稅款的最終目的,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其所欠稅款。至於行為人的動機,可能有各種各樣的原因,有的是為了讓員工多發獎金,有的是為了扭虧為盈或者擴大再生產,有的是為了謀取私利,但動機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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