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確定為受控工具的有:
1.匕首:有柄、有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於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
2.三角刮刀:有三個刀片的加工工具。
3.帶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體展開或彈出後,可由手柄內的彈簧或插銷固定並自鎖的折疊刀。
4.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及三角形尖刀。
5.其他單刃、雙刃和多刃工具,頂角大於60度,刃長大於220毫米..法律依據:《公安部關於管制部分刀具的暫行規定》第二條。本規定管制的刀具有:匕首、三角刀(包括加工用的三角刮刀)、帶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三角尖刀。
佩戴匕首者不再從事原職業的,應當將匕首交回發放單位,並將匕首佩戴證交回原發放公安機關。加工中使用的三角刮刀僅供工作場所的工人使用,不允許隨意帶出工作場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公安部關於管制部分刀具的暫行規定》第七條在上述管制範圍內購買刀具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符合第三條、第四條關於持有和使用的規定。軍隊、警察、縣以上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從指定的單位訂購。地質、勘探專業狩獵者和野外作業人員應向當地縣、市公安局(公安局)申請辦理《專用工具購買證》,並購買憑證。三棱刮刀,憑單位介紹信到經批準的經銷商店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