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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寶女裝代銷服裝店怎麽管理

淘寶女裝代銷服裝店怎麽管理

 壹、打造形象,販賣美麗

 店鋪的生意好不好,不用進店鋪,在門口停留幾秒鐘看看就知道了!看什麽,看招牌,看燈光,看陳列,看衛生狀況......

 買衣服就是買漂亮,現在我們穿衣服除要求舒適合體外,更多的是體現壹種對美、對個性、對品牌的非物質的精神上的追求,是自我形象的壹種肯定與實現。美是我們服飾產品的基本特征,那麽,我們銷售服裝的場所、銷售服裝的人首先就應該表現出美。壹切違反美的原則和行為都會使?服裝的美?大打折扣,無從表現甚至是損失殆盡。

 二、 克服恐懼,用心會好

 店鋪經營每天都會遇到很多的問題,都會出現很多新的`情況,要使店鋪經營保持長久的生命力,我們就必須想盡辦法每天樹立更高的目標並鼓勵去嘗試與運用新的思路和方法。但壹個問題出來了,往往很多人害怕它,不願意去承擔變革、改革帶來的風險。這個時候,我們需要鼓勵自己?不用怕,只要用心就會好起來?!

 三、深入基層,努力經營

 很多老板在淘寶女裝代銷店鋪剛開業的時候,尚能在店鋪工作,當壹切步入正軌後,老板也會隨之松懈。您壹定要警惕這種情況的發生!因為店鋪是您的,生意是您的,老板都不努力,員工怎麽又會努力工作呢?這是個言傳身教的問題。

 傳統的服裝店面管理主要依靠各門店店長,以及總部派出市場督導全國巡視檢查,看門店是否按照總部標準進行日常規範化經營。

 但市場督導這壹管理模式本身具有諸多缺陷,受人為因素影響比較大,店面經營中的日常問題,督導到門店的那壹時間段不壹定能馬上發現問題所在,如店面服裝陳列,員工工作狀態,店面整體形象,促銷客流情況等。

 這些問題督導到店面去視察,只能解決壹部分問題,因為很多問題不是在那壹時刻就能暴露出來,甚至在日常經營過程中時不時才能體現出來。

 另壹方面,督導出差全國門店視察店面經營情況,各種車費、差旅費等費用也是巨大的,而且也沒有辦法對所有的連鎖店在短期內能督導完畢,這樣管理層就沒有辦法在較短的時間裏了解真實情況並做出快速反應,如何簡單、快捷、高效地管理全國門店日常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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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代銷商品收取手續費,主要有視同買斷和收取手續費兩種方式。根據現行稅收規定,壹般納稅人受托方按照兩種方式取得的手續費收入都應繳納增值稅,而不是營業稅。

 視同買斷方式

 概念: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協議,委托方按協議價收取所代銷的貨款,實際售價可由受托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的銷售方式。在這種銷售方式下,受托方將代銷商品加價出售,與委托方按協議價結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續費。

 處理:委托方應在發出商品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確認收入,以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確認銷項稅額;受托方以委托方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確認進項稅額,但其銷項稅額應按實際售價與增值稅稅率的乘積計算得出,並開具相應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也就是說,如果受托方將代銷商品加價出售,仍與委托方按原協議價結算,以商品差價作為經營報酬,則此差價構成了代銷商品的手續費,對此差價要征收增值稅。

 案例:A企業委托B企業銷售甲商品100件,按協議價200元/件結算。B企業實際售價為240元/件,不再另外收取手續費。B企業銷售了全部甲商品,並向A企業開具了代銷清單,賺得代銷商品差價4000元。

 分析: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因此,對於視同買斷方式的代銷行為,在納稅處理上,受托方實際是按購銷行為繳納增值稅。

 收取手續費方式

 概念:受托方根據所代銷的商品數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續費的銷售方式。受托方嚴格按照委托方規定的價格銷售商品,只收取手續費。

 處理: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銷清單當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確認銷項稅額;受托方以委托方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確認進項稅額。由於受托方按委托方規定的價格銷售,必然導致同壹業務的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相等,壹般情況下,受托方繳納的增值稅額為零。同時,對受托方收取的手續費收入應作為向委托方提供的勞務報酬,按照增值稅政策規定,視為返利繳納增值稅。

 案例:A企業委托B企業銷售商品100件,協議價200元/件,B企業按協議價格出售給顧客,A企業按售價的10%支付B企業手續費。B企業銷售了全部商品,並向A企業開具了代銷清單,按銷售收入比例收取手續費2000元。

 分析:《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規定,①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壹定勞務的收入。

 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於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②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壹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由於受托方按銷售比例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續費是與受托銷售額掛鉤的,因此,對此手續費收入應沖減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

 國稅發〔2004〕136號文件同時規定,受托方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壹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沖減進項稅金的計算公式為: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需要註意的是,其他壹般納稅人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的納稅處理,比照本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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