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處理所需信息
(壹)窗口提交信息。
1.檢驗單位填寫檢驗驗收(協議)單(1)並加蓋公章;
2.壓力容器最近壹次綜合(年度)檢驗報告復印件或使用登記證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4.進口壓力容器應提供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報告;
(2)現場檢查所需的資料。
1)壓力容器檢驗現場所需的資料
1.設計、安裝(使用)說明書、設計圖紙、強度計算書等。
2.制造單位所在地監督檢驗單位出具的監造證書、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和竣工圖;
3 .進口壓力容器的安裝監督檢驗證書、安全性能檢驗報告(必要時);
4.大型壓力容器現場組裝單位資質、安裝日期、竣工驗收文件和資料(如需要);
5.使用註冊證書;
6.運營周期內的年檢報告;
7.以往的綜合檢查報告;
8.運行記錄、開停工記錄、運行參數、介質成分、負荷變化、運行異常情況等信息;
9.與維修或改造有關的文件、重大維修和改造計劃、通知文件、施工記錄、竣工資料、改造和維修監督檢查證明等。
二、處理程序
(壹)辦理業務
檢驗機構應當對提供的信息進行核實,信息無誤的,立即辦理業務;當數據出現錯誤時,會壹次性提出所有修正意見,並退回數據,待用戶完善後再重新辦理業務。
(2)付款
1.用銀聯卡直接在收費窗口支付。
2.在收費窗口領取《廣東省省級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在10個工作日內到廣東省建設銀行、農業銀行、工商銀行(深圳市深發展銀行)繳納現金(發票由銀行開具)。繳費後,憑銀行蓋章的《廣東省省級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到我院窗口確認繳費。
(3)檢驗報告
1.檢驗完成後,檢驗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並註明下次檢驗日期;
2.綜合檢驗報告和壓力試驗報告壹式三份,兩份提交給用戶。
4)接收報告需要提供的信息
1.第三聯驗貨驗收(協議)單(1)(加蓋公章);
2.特種設備檢驗意見通知書第三聯(2)(處理檢驗人員提出的問題和意見,填寫處理結果並加蓋公章);
3.收件人的有效證書。
第三,提示
1.壓力容器安裝、改造、維修前,必須到東莞市質監局鍋爐處辦理告知手續;
2.每壹臺在用壓力容器都應在當地質監局鍋爐處註冊;
3.用戶名稱變更的,應當在辦理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前到註冊部門辦理更名手續;
4.設備停用或報廢的,用戶應到登記部門辦理登記、停用或註銷;
5.用戶應將檢查結果報登記部門進行年度檢查或更換使用登記證;
6.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超過或接近有效期的,在提出定期檢驗前,應送有關部門進行檢定或校準。
第四,處理時間
周壹至周五:上午8:30-65438+下午2:00,下午2:0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