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轉讓舊房準予扣除項目的計算問題: 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條例》第六條第(壹)、(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並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
計算計算公式為:增值額×適用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
擴展資料:
土地增值稅:
A、可提供上手購房發票的,土地增值稅=[轉讓收入-上手發票價(每年加計5%)-有關稅金]×適用稅率。
B、不能提供上手購房發票的,土地增值稅=(轉讓收入-轉讓收入×90%)×30%。
征收方式:
第壹步:
核定征收,按照轉讓二手房交易價格全額的1%征收率征收,這種模式類似於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如成交價為50萬元,土地增值稅應為500000×1%=5000元。
第二步:
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後,按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征收。其中又分兩種情況,壹是能夠提供購房發票,二是不能夠提供發票,但能夠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
1、能夠提供購房發票的,可減除以下項目金額:
(1)取得房地產時有效發票所載的金額。
(2)按發票所載金額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的金額。
(3)按國家規定統壹交納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
(4)取得房地產時所繳納的契稅。
2、不能夠提供購房發票,但能夠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重置成本評估法,評定的房屋及建築物價格評估報告的,扣除項目金額按以下標準確認。
(1)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金額證明。
(2)中介機構評定的房屋及建築物價格(不包括土地評估價值),需經地方主管稅務機關對評定的房屋及建築物價格進行確認。
(3)按國家規定統壹交納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和價格評估費用。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土地增值稅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商鋪買賣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