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東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股東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4.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復印件;
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6.代理人的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7.居住使用證明。
二、辦理流程
驗名(確定公司名稱)→核準名稱→開立驗資賬戶→驗資(完成公司註冊資本驗資手續)→辦理營業執照→蓋章(公章、私章、財務章)→申請公章備案→申請組織機構代碼證→申請稅務登記證→辦理基本賬戶、稅務賬戶。
1,個體工商戶不能使用名稱;
2.中國所有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登記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
3、個體工商戶需要使用名稱的,需向當地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核準後方可使用(壹個個體工商戶只能使用壹個名稱);
4、按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排列個體工商戶名稱;
5、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字號可以使用經營者名稱;
6.個人公司名稱中不得含有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內容和文字,或者違反社會秩序、不尊重他人、造成欺騙的內容和文字;
7、個體工商戶的名稱不得使用企業或者公司字樣;
8、個體工商戶申請名稱登記,經營範圍涉及預先登記許可的,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申請人應當將登記機關核準的名稱提交有關部門辦理預先核準手續;
9、申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當地登記機關提出《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申請;
10.預核準通過後,發放《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未通過的,出具駁回通知書,告知駁回理由;
11.核準的名稱將保留6個月。有效期滿後,申請人未設立個體工商戶的,預先核準的名稱無效;
12.多人同時向同壹申請人申請同壹名稱時,以誰先申請為準進行核實;
13.同壹轄區個體戶申請的名稱小於1周歲的,不予核準;
14.個體工商戶在使用廣告牌或牌匾時,可以適當簡化名稱,但不能欺騙和誤導公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獨資企業法
第十二條登記主管機關應當自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註冊,並書面答復,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個人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個人獨資企業成立日期。在取得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前,投資者不得以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