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
第三條居住證是中國境內來津人員在本市就業、生活,進而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務、參與居住地社會事務,並通過積分申請本市常住戶口的證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效。
第四條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本辦法組織實施的綜合協調。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居住登記、發放、簽註和註銷,以及居住證持有人的受理和落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居住證的積分管理。教育、衛生計生、稅務、國土房管、民政、工業和信息化等相關部門和市審批辦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服務和管理工作。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實施本辦法。區縣各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包括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街道鄉鎮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站、社區、村、大型企業、建築工地流動人口信息采集點)受公安機關委托具體承辦居住登記工作。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和派出所負責辦理居住證。
第五條居住證制作和管理經費納入市、區縣財政預算,並予以充分保障。首次申領居住證免費,工作費用由區縣財政承擔。居住證遺失、補辦、損毀的,應當繳納證件費。居住證收費標準由市發改委和市財政局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