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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東疆保稅港區屬於哪個行政區管?

東疆保稅區屬於功能區,不是行政區,沒有隸屬的政府

第二章 行政管理體制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稅港區管委會),對保稅港區及其毗鄰區實施統壹行政管理。

保稅港區管委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編制保稅港區及其毗鄰區規劃,經濱海新區管委會審核,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在行政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創新上先行先試,並制定相應的行政管理規定;

(三)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或者接受有關部門委托,集中統壹行使行政許可權、行政處罰權等行政管理職權;

(四)統壹管理保稅港區及其毗鄰區土地、規劃、建設、工商、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環保、衛生、安全生產等各項公***管理工作;

(五)協調配合海關、檢驗檢疫、邊檢、海事、稅務、外匯等有關管理部門和其他駐區單位的工作並協調相關事務;

(六)組織編制產業發展目錄,統籌產業布局,對投資項目和開發建設活動實施管理;

(七)推進區內公***信息平臺建設,及時發布公***信息,實現信息資源的整合與***享;

(八)協調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做好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條 保稅港區管委會負責組織推動保稅港區及其毗鄰區政府職能轉變,減少行政審批事項,提高公***服務水平,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第九條保稅港區管委會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 按照精簡、高效、審批與監管分立的原則,設立、調整行政管理機構,賦予其相應的管理職責。

第十條保稅港區及其毗鄰區的港政管理, 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十壹條保稅港區及其毗鄰區的治安、 消防、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由天津港口公安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實施管理。

第十二條除本規定有明確規定的外, 本市其他行政管理單位不向保稅港區及其毗鄰區派駐機構。

第十三條區內行政審批事項實行壹個窗口受理、集中審批、限時辦理、跟蹤服務制度。

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審批、即時辦理;對需要另行核實相關情況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十四條 企業的生產經營應當符合保稅港區及其毗鄰區產業發展目錄及布局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保稅港區管委會不得批準其入區經營。

第十五條凡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實施檢查管理的, 壹般不對區內企業進行現場檢查;必須進行現場檢查的,由保稅港區管委會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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