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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稅區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保證天津港保稅區(以下簡稱保稅區)區域總體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保稅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應符合《天津市總體規劃》、《天津港總體布局規劃》以及《天津港保稅區區域總體規劃》的要求。第三條 保稅區規劃管理部門負責保稅區內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規劃局的指導。第四條 保稅區區域總體規劃,由保稅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負責編制,經市規劃局審核、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五條 在保稅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應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文件,向管委會申請定點,由保稅區規劃管理部門會同保稅區土地、環保等部門核定其用地位置、界限,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並到保稅區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第六條 在保稅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各類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可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管委會提出申請,經保稅區土地管理部門會同保稅區規劃管理部門審核土地使用權的權屬,圈圖蓋章,由保稅區規劃管理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第七條 保稅區內的工程管線建設,由管委會負責審批;跨出保稅區範圍的,按有關規定辦理。第八條 在保稅區內臨時用地和進行臨時建設的,須到保稅區規劃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手續。禁止在臨時用地範圍內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應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交回或拆除,並按保稅區規劃管理部門的要求清理現場。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不準轉租、轉借和改變使用性質。第九條 保稅區規劃管理部門負責對保稅區內違法違章建設的監察和處理工作。第十條 本辦法由天津市人民政府解釋。第十壹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政府

199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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