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天津港保稅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稅區管委會)負責總投資3000萬美元以下項目的審批。凡建設、生產和經營條件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報國家對外貿易經濟部門審批。
(2)總投資3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由市人民政府報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第四條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合同、章程及有關文件,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章程及有關文件的審批:
(壹)總投資30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由保稅區管委會審批;
(2)總投資3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由市人民政府報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第五條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提交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及相關申請文件;
(二)頒發批準證書。第六條設立外資企業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提交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書、章程和有關申請文件;
(二)頒發批準證書。第七條保稅區管理委員會負責受理本規定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的申請文件。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申請文件由中國投資者提交,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文件由外國投資者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提交。第八條保稅區管理委員會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後,屬於其審批權限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作出答復。第九條經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家對外貿易經濟部門按照國家規定頒發批準證書。第十條經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應當自領取批準證書之日起30天內,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有關文件,向保稅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第十壹條保稅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完整的申請登記文件之日起七日內頒發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企業成立日期。第十二條持有營業執照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分別向海關、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第十三條企業在保稅區內變更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生產、搬遷、合並、轉讓或提前終止,必須經保稅區管委會批準,並在批準後30日內到保稅區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向海關備案。第十四條香港、澳門、臺灣省的投資者和華僑申請在保稅區設立企業,適用本規定。第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