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天津個體戶核定征收的標準條件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16號),現將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壹、主管稅務機關年度內對定期定額戶的經營、所得情況進行典型調查,調查戶數為該行業、區域總戶數的5%以上。 二、我市的定額執行期為壹年。納稅人因在納稅年度中間開業、註銷及其他原因,導致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壹年的,執行期為本納稅年度實際經營期限。 三、定期定額戶在定額執行期結束後三個月內,應當以該期每月實際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四、定期定額戶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30%,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並繳清稅款。 五、定期定額戶的經營額、所得額連續三個月超過或低於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的,應當提請主管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 六、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在停業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即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延長停業登記。辦理停業登記的納稅人,在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
二、天津個體工商戶交哪些稅個體戶也是需要繳納稅費的。
個體戶最主要的繳納以下幾個稅費:增值稅、個人所得稅、消費稅、城市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等。 其中,消費稅是由零售貴重首飾和金銀珠寶的個體戶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是由從事文化娛樂業的個體戶繳納。其它稅費是***性的,個體工商戶符合條件都要繳納。 個體工商戶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或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增值稅壹旦免於繳納,相應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文化事業建設費也壹並減免。 但是,個人所得稅、消費稅與增值稅減免沒有任何關系。這個政策適用於所有個體戶,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享受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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