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參保機構應於上月21至本月19按時足額繳納本月社會保險費。
3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應在每年2月1至1至19日申報繳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對退休年齡時繳費不足15年的參保人,從上月21至本月19壹次性繳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15年。
4.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本月社會保險費從21申報繳納至本月底的,不收取滯納金;月底前到賬的,職工的社會保險權益和積分不受影響。未按時繳費的,從次月1日起,每日加收0.5‰的滯納金。
5.在個人繳費窗口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可以按月、季、年繳納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
法律依據:市人社局、市稅務局、市醫保局關於調整社會保險費征繳期限的通知。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稅務局、醫療保障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市醫療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為進壹步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效率,規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責任,切實維護參保職工合法權益,滿足參保單位和群眾整月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需要,經研究,現就本市社會保險費征繳期限調整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是調整社會保險費征收時間
(壹)企業(包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宗教團體和個體工商戶等。)和在本市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從上月21至本月20日,按時足額繳納本月社會保險費。
(2)在本市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在上月21至本月19期間,按時足額繳納本月社會保險費。
(三)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應在每年1至19申報繳納當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對退休年齡時繳費不足15年的參保人,從上月21至本月19壹次性繳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15年。
二、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本月社會保險費從21申報繳納至本月底的,不收取滯納金;月底前到賬的,職工的社會保險權益和積分不受影響。未按時繳費的,從次月1日起,每日加收0.5‰的滯納金。
三、在個人繳費窗口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以按月、季、年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本通知自2020年9月21日起執行。本通知發布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壹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市人社局、市稅務局、市醫保局
2020年9月16日
(此片自願公開)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於2020年9月16日簽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