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擬定全市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參與擬定審計、財經方面的法規;制定審計工作規劃、計劃和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二、向市政府報告和向市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宏觀調控措施的建議。
三、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壹)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二)市級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
(三)區、縣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四)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五)市政府部門管理和社會團體受市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六)國際組織和國外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七)市屬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或占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
(八)市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和決算。
(九)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市審計局進行的審計。
四、向市長提交市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五、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六、組織並實施對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和市管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七、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復議申請。
八、與區縣人民政府***同領導區縣審計機關的業務工作,協同辦理區縣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事項。
九、組織實施對內部審計的指導與監督;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組織審計專業培訓。
十、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國際交流活動。
十壹、承辦市委、市政府和國家審計署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二、派出審計機構的職能是:
(壹)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以及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
(二)列席和參加被審計單位領導班子和其它方面的有關會議。
(三)開展被審計單位有關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
(四)對行業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
(五)完成市審計局統壹組織的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