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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辦法(2020修正)

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83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範圍內使用城鎮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對土地使用權糾紛未解決的,暫由實際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以土地使用證確認的面積為計稅依據。

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或實際占用面積超過土地使用證確認面積的,納稅人應據實申報,稅務機關核實計稅。第四條 本市土地使用稅計稅等級劃分為六等(土地使用稅稅額等級範圍表附後)。

各等級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為:

(壹)壹等25元;

(二)二等20元;

(三)三等15元;

(四)四等10元;

(五)五等5元;

(六)六等1元。第五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

(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10年;

(七)個人所有的自住房屋占用的土地及院落用地;

(八)由國家財政部門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前款(壹)(二)(三)項中,凡為生產、營業用地和其他非自用土地,不屬於免稅範圍。第六條 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由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程序辦理。第七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每年分兩期繳納,分別為5月和11月。第八條 新征收的土地,按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壹)征收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第九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第十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與土地相關的權屬資料,具體辦法由稅務機關與土地管理部門商定。第十壹條 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中華人民***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辦法》(198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同時停止執行。

附件:土地使用稅稅額等級範圍表

土地使用稅稅額等級範圍表

計稅等級稅額(單位:元/平方米)計稅級別界限範圍壹等25濱江道沿街 解放路-南京路解放路沿街 解放橋-徐州道和平路沿街 東南角-營口道成都道沿街 南京路-西康路重慶道沿街 河北路-昆明路常德道沿街 衡陽路-西康路大理道沿街 河北路-西康路睦南道沿街 河北路-西康路馬場道沿街 南京路-西康路新華路沿街 赤峰道-福安大街長春道沿街 南京路-大沽路大沽北路沿街 張自忠路-南京路曲阜道沿街 臺兒莊路-南京路南京路沿街 南開三馬路-臺兒莊路東馬路沿街 東北角-東南角 北馬路沿街 東北角-北門外大街二等20張自忠路沿街 通北路-赤峰道臺兒莊路沿街 赤峰道-奉化道營口道沿街 張自忠路-新興路大沽南路沿街 南京路-圍堤道永安道沿街 友誼北路-廣東路友誼路沿街 馬場道-賓水道中山路沿街 呂緯路-海河金緯路沿街 中山路-獅子林大街十壹經路沿街 津塘公路-海河水上公園北道沿街 衛津南路-水上公園西路鞍山西道沿街 衛津路-紅旗路西康路沿街 中環線-營口道新興路沿街 營口道-衛津路長江道沿街 南開三馬路-紅旗路南門外大街沿街 南馬路-南京路南馬路沿街 東馬路-西馬路北馬路沿街 北門外大街-西北角三等15除壹、二等級以外的內環線以內區域四等10除壹、二等級以外的內環線以外至中環線以內區域五等5除壹、二等級以外的中環線以外至外環線以內區域,濱海新區杭州道街、新河街、大沽街、新村街、新港街、塘沽街,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在外環線以內的區域六等1.5東麗區、西青區、津南區、北辰區在外環線以外的區域,武清區、寶坻區、寧河區、靜海區、薊州區全境,濱海新區除杭州道街、新河街、大沽街、新村街、新港街、塘沽街、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以外區域,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在外環線以外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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