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城鎮土地包括各區(含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和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範圍內的土地和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其建制鎮範圍內的土地。
對土地使用權糾紛未解決的,暫由實際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以土地使用證確認的面積為計稅依據。
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或實際占用面積超過土地使用證確認面積的,納稅人應據實申報,地方稅務部門核實計稅。第四條 本市土地使用稅計稅等級劃分為七等(土地使用稅稅額等級範圍表附後)。
各等級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為:
(壹)壹等25元;
(二)二等20元;
(三)三等15元;
(四)四等10元;
(五)五等5元;
(六)六等1.5元;
(七)七等1元。第五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
(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10年;
(七)個人所有的自住房屋占用的土地及院落用地;
(八)由國家財政部門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前款(壹)(二)(三)項中,凡為生產、營業用地和其他非自用土地,不屬於免稅範圍。第六條 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由地方稅務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程序辦理。第七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每年分兩期繳納,分別為5月和11月。第八條 新征用的土地,按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壹)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第九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征收。第十條 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向地方稅務部門提供與土地相關的權屬資料,具體辦法由地方稅務部門與土地管理部門商定。第十壹條 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中華人民***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辦法》(198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同時停止執行。
附件
土地使用稅稅額等級範圍表
計稅等級
稅額(單位:
元/平方米) 計稅級別界限範圍
壹等
25
濱江道沿街 解放路-南京路
解放路沿街 解放橋-徐州道
和平路沿街 東南角-營口道
成都道沿街 南京路-西康路
重慶道沿街 河北路-昆明路
常德道沿街 衡陽路-西康路
大理道沿街 河北路-西康路
睦南道沿街 河北路-西康路
馬場道沿街 南京路-西康路
新華路沿街 赤峰道-福安大街
長春道沿街 南京路-大沽路
大沽北路沿街 張自忠路-南京路
曲阜道沿街 臺兒莊路-南京路
南京路沿街 南開三馬路-臺兒莊路
東馬路沿街 東北角-東南角
北馬路沿街 東北角-北門外大街 二等
20
張自忠路沿街 通北路-赤峰道
臺兒莊路沿街 赤峰道-奉化道
營口道沿街 張自忠路-新興路
大沽南路沿街 南京路-圍堤道
永安道沿街 友誼北路-廣東路
友誼路沿街 馬場道—賓水道
中山路沿街 呂緯路-海河
金緯路沿街 中山路—獅子林大街
十壹經路沿街 津塘公路-海河
水上公園北道沿街 衛津南路-水上公園
西路鞍山西道沿街 衛津路-紅旗路
西康路沿街 中環線-營口道
新興路沿街 營口道-衛津路
長江道沿街 南開三馬路-紅旗路
南門外大街沿街 南馬路—南京路
南馬路沿街 東馬路-西馬路
北馬路沿街 北門外大街-西北角
三等 15除壹、二等級以外的內環線以內區域 四等 10除壹、二等級以外的內環線以外至中環線以內區域 五等
5
除壹、二等級以外的中環線以外至外環線以內區域,塘沽區中心區域(新村街、解放路街、
三槐街、新港街、向陽街、杭州道街、新河街、大沽街),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
天津港保稅區 六等
1.5
東麗區、西青區、津南區、北辰區在外環線以外的區域,塘沽區中心區域以外的區域,
漢沽區、大港區、武清區、寶坻區,靜海縣、寧河縣、薊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鎮
七等 1各縣除其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鎮